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13 04:58

1.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将原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的全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四)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五)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七)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九)加强在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3.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信息

江航:局党组书记、局长主管全面工作,负责重大决策和全局性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分管办公室(信息化处)、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机关党委。张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管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农民工工作,参与企事业单位改制,负责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养老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及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分管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顾忠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管局系统组织人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的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干部教育培训、内部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综合绩效考评。分管组织人事处(综合考评处)、局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朱正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管人才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责人才资源开发、科技专家管理、各类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社保障社区平台建设、出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性安置、双拥等工作。分管人才开发处、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失业保险处)、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袁 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丁兴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企业工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合同管理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劳动关系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蒋洪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管局系统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负责局机关公共部位运转、内部行政事务、政务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宣传、工会、团委、妇委会工作,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与统计工作,综合管理局系统财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国有资产。协助分管办公室(信息化处)、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施忠:局党组成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组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行风建设等工作。分管局纪检组(监察室)。钱明琪: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管理、留学人员创业、人事考试和机关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分管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市人事考试中心。李信山: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主管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分管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杭晓民:局党组成员、军转办主任主管军转安置工作,负责全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分管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市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信息

4.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五)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七)综合管理全市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拟订吸引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执行情况。(十一)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十二)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三)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6.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4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军转办专职副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22名。

7.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是多少?

1. 南通市崇川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36号

    电话号码: 0513-5128758
2.南通市港闸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 城港路58号港闸区政府大楼八楼

  电话号码: 0513-5609801
如果您还有不懂的,继续追问,比如坐公交,路线之类的。
 谢谢采纳。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是多少?

8.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是多少?

社保局服务热线电话为12333。社保的主要内容有五项,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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