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转贷?

2024-05-04 11:58

1. 什么叫转贷?

转贷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转贷?

2. 什么叫做转贷款转贷

什么叫做转贷款转贷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于国际融资贷款。
转贷是指金融机构吸收了存款后再贷给企业。 转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 转贷业务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
转贷款转贷:就是把转贷款再通过转贷业务贷出去。

3. 什么是转贷款?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于国际融资贷款。
  以转个人住房贷款为例:
  首先,个人住房贷款原借款人在提出贷款转让申请时,应无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
  其次,借款人申请转贷款业务,除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抵押物为现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2)当抵押物为期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权益转让书”。出让人未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须经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出让人已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什么是转贷款?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4. 什么是转贷款?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于国际融资贷款。
  以转个人住房贷款为例:
  首先,个人住房贷款原借款人在提出贷款转让申请时,应无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
  其次,借款人申请转贷款业务,除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抵押物为现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2)当抵押物为期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权益转让书”。出让人未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须经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出让人已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5. 个人贷款能否转让

个人贷款债权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是以合同的性质进行约定的不得转让;在签订债务时债权当事人明确约定好的不能转让债务;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的不得转让。转让时必须要通知债权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贷款能否转让

6. 什么叫做转贷款转贷

什么叫做转贷款转贷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于国际融资贷款。
转贷是指金融机构吸收了存款后再贷给企业。
转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
转贷业务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
转贷款转贷:就是把转贷款再通过转贷业务贷出去。

7. 什么是转贷款?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于国际融资贷款。以转个人住房贷款为例:首先,个人住房贷款原借款人在提出贷款转让申请时,应无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其次,借款人申请转贷款业务,除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抵押物为现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2)当抵押物为期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权益转让书”。出让人未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须经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出让人已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什么是转贷款?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8. 贷款债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1)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
由于债权转让形式具有计量和条款非标准化特征,受让方很难在短期内对债务人按照信贷原则进行审查,回购条款的设置可以使受让方免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
债权卖断是银行无追索权地出售贷款债权,使企业的债务与银行彻底地一次性脱钩,购买方成为负债企业的债权人,参与债务企业的重组。
(2)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
分散式出让是债权银行在市场上公开拍卖附有担保或抵押的不良债权,由众多的买方竞价成交。
这种方式需要比较成熟的信贷资产交易市场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
(3)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化解不良贷款。
一、公司债务重组是否需要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要进行债务重组的,是不需要申请的,只需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就可以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直接催收: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
2、注意催收的方式;
3、催收主体的问题;
4、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协议处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借新还旧: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但这种方式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
1、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物。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437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五)法院诉讼: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是银行惯常做法,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诉讼时效。银行应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应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有的银行认为,只要抵押物办理登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时无须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其实不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为银行处置担保物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