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

2024-05-13 03:58

1. 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

2023年最新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范围,应该把年度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等的收入余额。企业年度收入包括提供劳务所获收入、销售货物所得、股息等投资的收益、租金收入还有捐赠收入等。以下内容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式应该扣除:      1、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财政拨款;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情况。

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

2. 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汇总

法律分析: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1)25%税率。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2)20%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其超过100万元但没有高于300万元的部分,则减按50%计入,而企业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3)15%税率。以下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均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4)10%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算起的前五年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后面则按照10%的税率进行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3. 2022年企业所得税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2022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对于企业来说,百分之二十五是最基本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以内的,先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对应税率,而一百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先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对应的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对于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实际税负率为2.5%,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的速算扣除数在2023年1月1日前为2.5%。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的部分,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而超过一百万但不超过三百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百分十二十的税率。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在乘以相应税率之前需要先乘以百分之十五;
拓展资料: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而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的基本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企业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五;横琴新区、西部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五。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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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所得税

4. 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截止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报是在每年的一月初开始申报,在五月底截止的,五个月的申报期限来给大家完成多退少补的清缴工作,申报时可按照三大步流程来做,首先就是先将年度报表与其附表和明细账等积哪些核定,其次就是检查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审核,编制申核底稿,最后在对其在网站上申报,详细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开始截止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欢迎看下文了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年报在2022年1月1日开始,在2022年五月31日截止      企业所得税的年报,由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申报。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还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非正常情况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流程      第一步: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总账、利润表、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表、账账是否达到一致;      第二步:针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审核,并且编制审核底稿;      第三步: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否定意见鉴定报告、保留意见鉴定报告、无保留意见鉴定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定报告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年报是一月到五月的时间,还不明白操作的可在看看上文,那这篇企业所得税年报开始截止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的内容就分享完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5.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2022年完整版

2022企业所得税最新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征收的比例是会有一定的区别的,非居民企业满足一定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减少一定的税率,只征收20%的,对于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的时候,是需要带齐相关的资料进行的。一、2022企业所得税最新税率是多少
      1、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20%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15%      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7、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8、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2022年完整版

6. 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汇总

法律分析: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1)25%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2)20%税率。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其超过100万元但没有高于300万元的部分,则减按50%计入,而企业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
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3)15%税率。
以下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均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2022年企业所得税常见税率汇总:(4)10%税率。
对于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算起的前五年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后面则按照10%的税率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7.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详情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哪些新政策。2017年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哪些新政策。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浮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8号)第二条。
         (二)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上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9号)第二条。
         三、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四、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五、所得减免
         (一)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二)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01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减免税政策39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③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同时需注意三点:
         (1)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政策如何落实,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其中: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明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
         (1)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在《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明确:
         (1)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2)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3)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建材报〉社等19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9号),公布:《中国建材报》社等19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5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高〔2014〕67号发),确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5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3〕118号)规定的2013年度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随附件印发了通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及范围面积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明确: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科学技术部关于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等21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131号),确认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等21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享受2013年度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享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还随附件印发了2013年度通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及范围面积。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明确: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明确:地理信息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以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详情

8. 2021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2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企业享受核定征收后,政策扶持力度显而易见相关法律规定核定征收基本条件如下: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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