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公会宗旨

2024-05-11 04:05

1.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公会宗旨

公会履行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旨在维护上海银行业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为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公会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推进行业协调,促进信息交流,保障上海银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会员共同利益的实现。公会致力于建设成为与上海银行业地位相匹配,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职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高水准行业组织。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公会宗旨

2.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理事会

第十一届理事会(2013.10 - 至今)沈立强·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会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吴杰·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职副会长王江·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副会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金煜·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副会长·上海银行行长邱运平·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副会长·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工商金融服务上海区总经理张伟恩·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十届理事会副会长·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常务副行长秘书秘书长:张静常务常务副秘书长:李晓华副秘副秘书长:程韶辉、管琳、陈三三

3.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组织架构

会员大会是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正式会员和准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二十八名会员理事和一名非会员理事(专职副会长)组成。会员理事包括十八名中资理事单位、十名外资理事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当然理事单位。公会设监事单位二名,其中中外资监事单位各一名。秘书处是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会处理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现设五个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自律规范部、协调维权部、教育培训部、会员服务部。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在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分别在不同专业领域引领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公会现设十个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小组,三个联席会议。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组织架构

4.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介绍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原名上海市银行(外汇)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22日,1998年改为现名。公会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依法设立的由设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银监局。经考证,现今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是成立于1918年的上海银行公会的历史延续,两者一脉相承。1截至2014年10月下旬,公会共有169家会员单位,其中正式会员145家、准会员24家。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及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等。准会员单位为外资金融机构驻沪代表处。

5.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全称为 Shanghai 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为 SIA ),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上海保险业自律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二条公会的宗旨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本市保险公司与保险业相关的营业性中介组织及代表机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发挥行业与政府桥梁作用,促进和推动上海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条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公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会均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为使公会工作与保险业的发展构成良性互动机制,早日实现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公会的工作和其工作人员应加快实现职业化、年青化和信息化。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五条公会的任务:(一)组织和促进各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二)沟通与保险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努力营造有利保险业务开拓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四)向会员提供行业统计和业务信息资料;(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有关争议;(六)接受保险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编写教材和举办保险业务培训和考试;(七)根据决议和规定,表彰奖励为发展保险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对违反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作出相应的处分;(八)开展与国内外保险行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九)对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各种培训、举办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十)接受保险和其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交流、协调自律、技术培训、统计调研、编辑出版有关业内刊物、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第七条公会的活动原则:(一)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公会开展活动,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利益;(三)不以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 业争利;(四)公会开展各种活动,应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贯彻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在上海市执业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与保险业相关的营业性机构,承认公会章程,愿意履行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以成为公会会员。第九条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及与保险业相关的其他营业性中介组织及代表机构,要求加入公会成为会员的,需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公司章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复及其颁发的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经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第十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各类外资保险机构在上海的代表处,承认公会章程,愿意履行权利和义务可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上述批准文件和登记证的复印件,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成为公会准会员。准会员可委派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1、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会员有权口述、文字建议,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公会陈述发展本市保险业务等问题的意见;3、会员有权参加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会员有权对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的权利;5、会员有要求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6、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会员的义务:1 、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规定;2 、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3 、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其他费用;4 、自觉维护上海保险业的声誉;5 、接受公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6 、配合公会工作,接受公会的协调和调解。第十二条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准会员的权利:1 、准会员有权采取口述、文字建议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公会陈述发展本市保险业务等问题的意见。2 、准会员有权参加除理事会议等以外的公会所举办的其他活动。3 、准会员有权对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准会员的义务:1 、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有关制度办法;2 、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任务;3 、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其他费用;4 、接受公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和准会员资格的免除。会员或准会员申请退会需提出书面申明。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对于暂时停止会籍或除名的处分,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四)决定公会的终止。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根据理事会决议召开,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主持。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应到会会员单位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并得到出席会员大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第十七条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责权的领导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每一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产生一名理事、保险中介公司会员单位协商产生若干名理事所组成,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讨论并通过年度工作报告;(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五)通过第三章第八条所列有关公司的申请入会及退会;(六)审查经费的收支情况及通过公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七)讨论通过对会员的暂停会籍或除名的决定;(八)决定公会机构的设置、撤消和人事的任免事项;(九)聆听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第十八条为有利公会及时、高效开展日常工作,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五)、(六)、(八)项责权。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由其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第二十一条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于理事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前后相加不应超过二届。公会会长为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代表公会对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发展保险事业与有关部门协调和商谈合作事宜。对内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的完成;(三)会长除行使自身表决权外,当赞同和否决票相同时,可行使最后决定权;(四)签署公会重要文件;(五)向理事会提名推荐秘书长人选;(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书面指定副会长代为履行。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公会设秘书处,是公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第二十四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五条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和其工作人员要逐步做到职业化、年青化和信息化。秘书长的职责如下:(一)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起草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总结;(三)负责实施公会工作计划的具体组织安排等事务;(四)负责落实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调配及其工资福利等项事宜;(五)根据授权规定,签发公会日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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