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机构简介

2024-05-19 03:27

1.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机构简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参与紧急运输协调工作,协调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批准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六)主管电力行政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七)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的建议,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八)组织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县域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监测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十一)负责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磷化、盐业、食品、医药、煤炭、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二)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和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负责规划和组织电子政务建设,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三)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担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十五)负责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承担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机构简介

2.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设立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3.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原省信息产业厅除军工电子管理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即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三)增加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协调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的职责。(四)加强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的职责,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的职责。(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4.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省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安排平衡全省电力生产。(二)原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原省信息产业厅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5.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副总经济师1名,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主任1名,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6.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通信等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调节日常经济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四)依法负责全市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承担“三电办”日常工作。(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六)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七)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指导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制订工业产业和空间发展规划;推进远城区新型工业化和中心城区都市工业园区产业转型与升级;监测、分析园区经济发展动态,推进落实区域工业经济年度目标。(八)负责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磷化、盐业、食品、医药、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研究策划产业链、企业群的发展,归口管理和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九)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转化的消化创新。(十)承担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承担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都市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十三)建立服务全社会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中央、省在汉企业的服务,建立服务大企业的工作机制。负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十四)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产业配套协作能力。(十五)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制定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统筹全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指导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具体实施推进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单位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文件, 结合实际,特编制《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查阅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查阅。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形式,同时还采取电子屏幕、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信息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部门为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60号企业服务大楼  办公时间:上午 8:30 — 12:00 ,下午 2:30 — 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⑴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填表后通过网上提交即可。  ⑵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 , 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⑶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到省经信委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 、申请处理  ⑴审查。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⑵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预以登记并出具回执。⑶答复。本机关将在登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 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8.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访、目标责任制管理、督办等机关日常政务;承担机关财务、部门预算、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二)政策法规处。起草重要政策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工作;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三)发展规划处。提出全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时提出措施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改革和完善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拟订并协调安排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承担省经济形势分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改革试验综合处)。研究全省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跟踪调查研究改革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关系重大的深层次和全局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承担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策划;负责综合配套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论证;负责综合配套改革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研究省内有关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计划期内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状况;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计划;负责全省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七)服务业发展处。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服务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负责全省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并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承担省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对外经济处(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贸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负责组织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组织安排和监督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商有关部门拟订地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负责指导和监督计划的实施。承担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地区经济处。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协调与周边省市的区域合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和地震预防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或参与编制重点流域、湖泊综合治理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承担省“数字湖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我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鄂西地区大开发的战略、规划、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布局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并协调实施;争取国家相应的政策、项目、资金支持;负责我省与中部地区省份的联络工作。(十一)农村经济处。研究提出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编制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水利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等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十二)能源一处。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能源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拟订电力及新能源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和电网发展布局及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工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十三)能源二处。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含管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含管道)发展布局及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含管道)的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煤矿安全改造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协调能源储备工作。(十四)综合交通处(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衔接项目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有关交通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交通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五)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拟订全省有关国防交通规定;规划全省国防交通网路布局;拟订全省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全省国防运力动员和征用;组织全省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国防交通建设的有关问题。(十六)工业处。提出全省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组织拟订跨部门的工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统筹工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合资项目)审核、审批、核准、备案;组织协调全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体系建设;拟订全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转型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七)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十八)高技术产业处(省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承担省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显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九)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应对气候变化处。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工作。(二十一)社会发展处(省鄂西圈办综合处)。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高校和中专招生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情况;组织拟订和审核各类学校总规模、高等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等学校的审核报批、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省财政性建设投资。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对外宣传、信息收集发布和综合性会务准备等工作。(二十二)财金贸易处。研究分析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建议,参与重要价格制定;牵头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研究提出全省物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负责物流业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审核;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的监控和协调,研究和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二十三)重点项目管理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审核,参与省级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及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工作;承担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四)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二十五)开发区管理处(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和督促落实全省开发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拟订和审核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设立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六)人事处。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二十七)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各地和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二十八)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改革试验协调处。负责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专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及改革实施方案等的衔接工作;负责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负责“五个一体化”的推进协调工作。(二十九)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改革试验督办处。负责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试验区建设决定事项、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执行情况的督办工作;负责试验区重大政策、部省合作机制、一体化推进工作的衔接落实;负责改革试验项目资金组织安排及改革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督办落实;负责组织综合性和重大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工作。(三十)省鄂西圈办协调处。负责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州、林区)及其县(市)级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方案等衔接落实工作;负责“三库五场”等相关资源整合的推进协调工作。(三十一)省鄂西圈办督办处。负责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督办落实;负责综合性政策和重大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