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是否交税

2024-05-09 06:05

1. 专项资金是否交税

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是不需要交税的。根据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的规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的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1、财政性基金,指的是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的财政专项资金,还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的国家投资,指的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到企业、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之后要求归还的本金的以外,全都应该计入到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2)对于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项用途并且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当中减除。(3)企业不征税的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的关系由财政部门或者是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的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国务院和财政部、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全都应该计入到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对于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且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的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的财政部分,不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者是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专项资金是否交税

2. 财政支持资金是否要缴税


3. 地方财政技改专项扶持资金,企业如何入账,缴纳所得税吗?如不需要缴,请提供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你公司的情况来看,该笔专项资金符合《通知》中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各项具体条件,应当将其化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方财政技改专项扶持资金,企业如何入账,缴纳所得税吗?如不需要缴,请提供文件

4. 财政支持资金是否要缴税?

  一、财政扶持资金
  (一)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扶持资金
  (二)财政扶持资金不用交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符合不征税规定的不征税,否则要交所得税。
  二、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属财政性资金。该财政性资金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若属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中央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他的都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央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6. 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谁知道取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现在省国税局要求将以前年度取得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经营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合理?该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到政府拨付基金等收入一般的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的补贴或奖励都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以前年度财政的产业化项目基金及扶持资金,应并入实际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补交所得税同时计算缴纳对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调整补计收入:
借:相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谁知道取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8. 财政专项资金缴税增值税的文件是什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摘要】
财政专项资金缴税增值税的文件是什么【提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