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金融监管的规定有

2024-05-11 16:13

1. 有效金融监管的规定有

法律分析:有效金融监管(effective financial supervision)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鼓励市场创新目标而进行的效率和效果并重的金融监管。一般来说,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保证监管目标充分实现。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正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条件。第一,金融监管体制应在监管目标、主体、方式等各要素间实现内在的统一性。金融监管目标对监管主体设置、监管方式等起导向作用,同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有效金融监管的规定有

2. 金融监管的监管原则

所谓金融监管原则,即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活动中,始终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金融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3. 金融监管原则

依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独立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依法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监管法规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活动均应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原则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以降低成本,减少社会支出,从而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独立性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协调性原则监管主体之间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这样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祝你轻松取证。移动端题库:http://m.hqwx.com/tiku/cjkj/?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PC端题库:http://hqwx.com/tiku/cjkj/?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

金融监管原则

4. 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有依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独立性原则、协调性原则。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摘要】
金融监管的原则【提问】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有依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独立性原则、协调性原则。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回答】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监管法规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活动均应依法进行。2、公开、公正原则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以降低成本,减少社会支出,从而节约社会公共资源。4、独立性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5、协调性原则监管主体之间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这样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回答】

5.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

金融市场监管是指国家(政府)金融管理当局和有关自律性组织对金融市场的各类参与者及他们的融资、交易活动所作的各种规定以及对市场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措施及方法。有三条原则:①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基本目的是稳定市场,维护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就要求在金融市场的监管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②制止背信的原则:主要是要求市场活动的一切当事人都能诚实履行义务,杜绝制造虚假的行为,制止违约、不守信用③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在信息公开的原则下,任何市场参与者散布虚假信息与隐瞒信息,都会形成欺诈,从而造成投资者的错误判断,引起市场供求或价格失常。而市场操纵者往往直接左右价格,牟取暴利,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各国金融市场监管当局都严厉禁止欺诈或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

6.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有哪些?

金融市场监管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家或政府对金融市场上各类参与机构和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管;二是指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及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性管理。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止背信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

7. 金融监管政策

法律分析:金融监管的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金融监管政策

8. 类金融的相关监管

什么是“类金融”模式?通俗地讲,就是和金融融资相近的一种办法,从消费者手中拿到钱并且不支付消费者利息,用于本企业经营扩张的一种金融模式。  这一“类金融”的预付模式,不仅在美容美发业普遍,商业、餐饮、洗车、洗浴等服务行业都对该模式情有独钟。可以说,预付卡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变成了商家的“变相融资”渠道。每张卡的金额从几百元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卖卡成了商家“圈钱”的新途径。  截至2011年底,我国预付消费规模已经超过1.4万亿元,其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规模超过6000亿元。有业内估算称,我国预付消费正在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  单用途预付卡由于预消费周期较长,涉及金额较大,等于消费者给企业送去一张超大金额“信用卡”,但消费者无法拥有像银行那样的监管和处罚权。同时,企业有可能把这笔钱拿去进行经营扩张,一旦资金链条运行不顺畅时,就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此外,还有个别商家恶意卷款潜逃,这就给消费者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消息承认,消费者在这一领域“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近年来,预付卡消费陷阱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  去年年底,商务部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但时至今日该管理办法也未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