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是什么…

2024-05-09 05:51

1. 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是什么…

宏观上包括经济支持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央行货币之策、税收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狭义上包含价格控制、地区产业规划、财政直接购买、单项税种及税目税率的调整、利息调整、银行准备金率调整、财政预算安排、支持节能减排等。拓展资料:财政一般用财政政策干预市场,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收入,反之则压抑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税收对国民收入是一种收缩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抑制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反之,则刺激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 财政政策是国家整个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包括税收、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例如减少税收可以刺激消费,增加政府的支出能够刺激生产,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国家为实现财政政策目标所采取的经济、法律、行政措施的总和。经济措施主要指财政杠杆;法律措施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种财政分配关系和财政收支行为,对违法活动予以法律制裁;行政措施指运用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予以干预。 财政政策手段的选择是由财政政策的性质及其目标所决定的。财政政策的阶级性质和具体目标不同,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同。

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是什么…

2. 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

法律分析:财政一般用财政政策干预市场,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关规定的通知》 十九、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规定: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3. 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和产生的效应?

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政府可以使用税收和补贴的手段,也可以通过合并相关企业的方法使外部性"内部化".
三.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国防.治安.消防和公共卫生。
四.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五.纠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六.调整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七.烫平经济波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

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 ”(market 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外在效应 (exter 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 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即消费公共教育、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通过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够使之弱化,但作用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税收或补贴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标准及征收污染费以及在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等规定,使外部效应内在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的外在效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
   (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学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划”,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进一步地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只有政府运用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严格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对外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拓本国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本国总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政府无疑也具有市场所无法承担的而又为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
   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于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于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于预的效率和效果。
   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于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无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为此,就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规范政府于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弓队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

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和产生的效应?

4. 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理由是

法律分析:政府干预经济的理由: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会出现失灵。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1.垄断;2.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3.外部效应与公共物品;4.收入分配不公;5.经济波动。政府干预经济是弥补市场的失灵。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 二、关于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
宏观调控灵活调整的情况2008年下半年以来,鉴于美国次贷危机加剧等国内外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金融调控及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灵活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增加信贷总量与结构优化结合起来,引导新增信贷资源向重点领域和经济薄弱环节倾斜。
一是适时调整公开市场操作力度以保证流动性供应,并于9月和10月连续两次下调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次下调共0.54个百分点,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一次下调0.27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两次合计下调1.5个百分点。这主要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对我国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释放了保经济增长和稳定市场预期的信号。

5. 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

法律分析: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目的主要有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优化资源配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

6. 政府干预市场应该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第一,符合国情。由于不同的经济系统对政策变量的响应不同,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系统中,政府干预的可选政策工具箱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经过数百年的发育,目前已经成为体系完整、功能完全、信息灵通的现代市场经济,因而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在干预市场方面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经验,作为“他山之石”,中国无疑可以而且应当大胆“拿来”为我所用。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社会性质、发展水平、历史传统、人文环境、经济结构、市场状况、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等约束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在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和实施干预政策时,必须防止生搬硬套、囫囵吞枣,片面强调与“国际接轨”,原封不动地移植或套用外国的做法,简单盲目地照搬照抄外国的现存经验。而应当采取辨证否定的态度,始终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来取舍和定夺,以中国大多数人的信任作基础,充分反映当代中国的社会规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目标、体现社会主义本质,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和实施的效果,否则就会形同虚设。
第二,市场优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即使需要政府干预,也是为了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而不是要取消市场的作用。所以,政府在实施干预活动时,不能简单采取行政的方式,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要采取市场的方式,为企业创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经营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践证明,成功的政府干预必须是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基础上的干预,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施政府干预必须严格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凡是应由市场承担的职责和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都应切实交还给市场,任由市场去办理,而不应当主动介入,越俎代庖,甚至大包大揽。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与“错位”,切实提高干预的有效性,而且可以避免因介入太多而使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有限干预。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总是被动的,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发挥其主导作用。但政府的这种主动干预只能基于其法定职能,只能在公共利益领域中发挥作用,只能是对出现失灵的经济领域的干预,只能限定于纠补那些“能够”纠补的市场失灵,只能是“有限”和“适度”的干预。所谓有限干预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政府干预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政府干预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无法纠补的市场失灵,与其强行干预,不如顺其自然。这就意味着要强化和树立“有限政府”和“有限干预”的理念,实现市场效率和国家理性的合理界分,从而达到一种界于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动态界线,科学而准确地规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序,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能够交由市场和社会办理的事情,政府都应当主动收缩和退出。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负效应,造成预想不到的消极后果。
第四,公平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而政府则要更多地或者主要是注重公平目标。由于存在利益需要无限性与社会资源供给有限性的矛盾,人们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会大量的、经常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要稳定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这个机构不能是代表某一局部利益的组织,而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干预市场的根本目标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通过确立公平原则并强制执行,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市场有序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与协调。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市场干预时,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能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盈利状况、规模大小、内资外资、本地外地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也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设小灶、开旁门左道,更不能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依法行政。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不仅企业活动必须受到法律规制,政府行为也应接受法律约束,只有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实施干预才能取得预期效果。政府虽然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但作为一个组织,它也要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政府干预是通过具体执行人员来实施的,这些人的活动不仅会受自利行为的影响,也会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制度约束,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就可能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创租、寻租和腐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导致政府干预无效或低效。在约束政府的制度安排上,“法治”通常被认为是最有效的一种。因为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特性,既会促进市场经济规则的形成,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干预效率,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实施干预活动时,必须把政府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按法律规定的共同规则来对待经济领域的事项,根据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程序法定原则,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规范权责范围、设定干预方式,使政府对市场的有限干预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并将行使政府职能的公务人员的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第六,注重效率。实施政府干预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而保证政府干预有效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政府机构必须有效率,必须以最小的社会代价实施政府干预。从本质上讲,政府干预也是一种经济活动,有收益也有成本。这种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成本等于收益,这时,政府干预可有可无,主动干预就是多余的;二是成本小于收益,表明政府干预有效率,是必不可少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三是成本大于收益,说明政府干预无效率,干预不如干预,这种情况便属于“政府失灵”,不仅表现为政府行为本身的高投入和低产出,而且最终会造成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使社会必须以更高的投入来获取一定的产出。因此,政府干预也要引入“效率”观念,而不一定要纠补每一个市场失灵,在考虑是否实施干预活动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主动干预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成本,政府才去干预,否则就应当毫不犹疑地放弃,让市场去说了算。
第七,透明公开。政府若要实现对经济的有效干预而不是损害经济,必须使竞争规则透明化和公开化,根据WTO的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各自的规章制度都必须尽快公布并能方便的获得和查询,并且不能随意更改。在规则透明公开的情况下,一方面,政府行为受到广泛的公众监督,其经济人性质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对市场的干预只能致力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增进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能够容易地得到有关政府干预的信息,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判断和路径选择,以积极响应和配合政府实现干预目标。而在非透明公开的情况下,公众无法参与或监督政府干预过程,其结果必然使政府干预既难以体现公共利益与公众意愿,又不能及时综合各方信息以减少疏漏,也得不到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与配合,实现干预目标也就无从谈起。大量事实证明。如果政府部门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将自己的行为置于社会大众监督视野之下,往往就会产生许多低效率、官僚主义、寻租和腐败现象,稀缺资源会被分配给低效率的企业,其结果必然是保护落后,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干预的全过程都必须实现透明化和公开化:政府干预规则的制定及政策工具的选择,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干预政策的出台与执行都必须杜绝“黑箱操作”,而要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保证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有合法、顺畅的途径参与干预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真实地公诸与众。
总之,政府只有在上述原则的约束下实施主动干预,才能在匡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有效防止和避免“政府失灵”及其带来的负效应,保证政府干预过程的合理性和干预结果的合目的性。

7. 财政题:简述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

财政一般用财政政策干预市场,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收入,反之则压抑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税收对国民收入是一种收缩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抑制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反之,则刺激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 财政政策是国家整个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
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包括税收、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
例如减少税收可以刺激消费,增加政府的支出能够刺激生产,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国家为实现财政政策目标所采取的经济、法律、行政措施的总和。经济措施主要指财政杠杆;法律措施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种财政分配关系和财政收支行为,对违法活动予以法律制裁;行政措施指运用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予以干预。   财政政策手段的选择是由财政政策的性质及其目标所决定的。财政政策的阶级性质和具体目标不同,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同。

财政题:简述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

8. 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理由

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会出现失灵。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 
1、垄断。
2.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3.外部效应与公共物品。
4.收入分配不公。
5.经济波动。
政府干预经济是弥补市场的失灵,主要提供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所谓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

扩展资料:
市场特点:
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产物,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哪里就有市场。
决定市场规模和容量的三要素:购买者,购买力,购买欲望。
同时,市场在其发育和壮大过程中,也推动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通过信息反馈,直接影响着人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上市时间、产品销售状况等。
联结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供、销各方,为产、供、销各方提供交换场所、交换时间和其他交换条件,以此实现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经济利益。
自发性: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根据价格的涨落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价值规律的第一个作用,即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对资源合理配置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一些个人或企业由于对全身的利益的过分追求而产生不正当的行为,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