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7]32号

2024-05-06 19:07

1. 保监发[2007]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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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7]32号

2. 保监发【2007】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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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监产险 2007 53号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一、家庭自用车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二、非营业客车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270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三、营业客车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1,800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2,360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2,400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2,560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3,530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02019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3,140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2,350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23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4,690四、非营业货车24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25非营业货车2-5吨1,47026非营业货车5-10吨1,650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2,220五、营业货车28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29营业货车2-5吨3,07030营业货车5-10吨3,450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4,480六、特种车32特种车一3,71033特种车二2,43034特种车三1,08035特种车四3,980七、摩托车36摩托车50CC及以下8037摩托车50CC-250CC(含)120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八、拖拉机39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40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41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42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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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产险 2007 53号

4.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

①万能险的责任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账户准备金,等于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另一部分为非账户准备金,用于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由公司自主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②非账户准备金再细分为三类:保险利益非账户准备金、保证利率非账户准备金、结算利率非账户准备金。具体可参见保监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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