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24-05-17 17:45

1. 包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活动。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补充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第四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嘎查村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五条 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专项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第八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永久基本农田的嘎查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布本嘎查村永久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地力等级、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

  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布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资料。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应当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二条 因依法占用或者灾毁等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减少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充划定。第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面积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百分之一。

  下列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二)土地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

  (三)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有条件进行提质改造的耕地。第十四条 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因非农建设项目或者补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和自治区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措施,减少易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使用、处理、回收等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预防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养永久基本农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基本农田的污染和地力衰退。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等部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破坏鉴定机制,对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对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部门报告。

包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本市城乡居民对蔬菜的需求,专门用于商品蔬菜的生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和良种繁育的农用地。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水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划定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菜田作为一项基本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包括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和后备菜田。
  基本菜田应当在基本农田中划定。第九条 划定基本菜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二)排灌畅通;
  (三)交通便利;
  (四)无影响蔬菜品质的污染源。第十条 基本菜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面积应当以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7亩的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第十二条 旗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面积、区域,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确定基本菜田的等级。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设:
  (一)将基本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制定补贴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护地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
  (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地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基本菜田被依法占用后,应当按照不少于被占用基本菜田面积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发新菜田。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第十九条 征收基本菜田的,必须依法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不同等级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市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在基本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因施工导致基本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偿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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