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主要适用于什么前提下的资产评估

2024-05-17 07:08

1. 成本法主要适用于什么前提下的资产评估

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成本法的运用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选择。”按照已有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可以利用的相关历史资料,尤其是会计核算资料。因此,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考试大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项规定,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括注册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无形资产本身的研制与开发费用相比,所占比例很小。这项准则的实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大降低,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具有相关性。如果要对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等资料进行搜集,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是十分困难或极不准确的。这样,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就比较困难了。 
  解决问题的思路: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准则体系来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指南。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具体准则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属于具体准则,因此,在适当时候,还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 
  二、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

成本法主要适用于什么前提下的资产评估

2. 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理

  一、资产评估中成本法适用范围:
  1.一般适用于
  无收益(不能使用收益法),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成熟,成交实例不多(不能使用市场法),无法利用收益法、市场法等方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2.成本法在土地评估中应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由于土地的价格大部分取决于它的效用,并非仅仅是它所花费的成本,也就是说,由于土地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会增加它的使用价值。
  3.房地产评估使用成本法主要对象
  政府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军队营房、机场、博物馆、纪念馆、公园、新开发土地等没有收益,也很难进入市场交易,则可选择成本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是利用成本核算的原理,根据重新取得资产所需的费用项目,逐项计算然后累加得到资产的重置成本。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又具体划分为两种类型:购买型和白建型。购买型是以购买资产的方式作为资产的重置过程,购买的结果一般是资产的购置价,如果被评估资产属于不需要运输、安装的资产,购置价就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如果被评估资产属于需要运输,安装的资产,资产的重置成本具体是由资产的现行购买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构成,将上述取得资产的必需费用累加起来,便可计算出资产的重置成本。自建型是把自建资产作为资产重置方式,它根据重新建造资产所需的料、工、费及必要的资金成本和升发者的合理收益等分析和计算出资产的重置成本。

3. 成本法评估资产价值的有何优缺点

成本法(Cost method)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当企业增加对外长期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的优点是:
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
2、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
应该注意的是,运用收益法对资产评估时,是以资产投人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资产作为特殊商品,在现实买卖中,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并不在于资产本身,而是资产的获利能力。如果在资产上进行投资不是为了获利,进行投资后没有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很少而且又很不稳定,则不能采用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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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评估资产价值的有何优缺点

4. 成本法主要适用于什么前提下的资产评估

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成本法的运用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选择。”按照已有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可以利用的相关历史资料,尤其是会计核算资料。因此,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考试大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项规定,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括注册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无形资产本身的研制与开发费用相比,所占比例很小。这项准则的实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大降低,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具有相关性。如果要对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等资料进行搜集,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是十分困难或极不准确的。这样,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就比较困难了。 
  解决问题的思路: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准则体系来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指南。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具体准则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属于具体准则,因此,在适当时候,还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 
  二、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

5. 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在资产评估中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前提条件
  市场法: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2、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3、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适用范围
  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只要满足市场法的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运用市场法。但下列情况不宜采用市场法:1)因资产具有特定用途或性质特殊,很少在公开市场出售,以致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如专用机器设备,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设备都不宜采用市场法;2)对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而言,因其具有保密性、不确定性及不可重复性等特点,所以其交易价格资料往往不对外公开,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其价格资料,因此不宜采用市场法。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在资产评估中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6. 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在资产评估中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前提条件\x0d\x0a  市场法:\x0d\x0a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x0d\x0a  2、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x0d\x0a  3、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x0d\x0a  成本法:\x0d\x0a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x0d\x0a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x0d\x0a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x0d\x0a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x0d\x0a  收益法:\x0d\x0a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x0d\x0a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x0d\x0a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x0d\x0a\x0d\x0a  适用范围\x0d\x0a  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只要满足市场法的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运用市场法。但下列情况不宜采用市场法:1)因资产具有特定用途或性质特殊,很少在公开市场出售,以致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如专用机器设备,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设备都不宜采用市场法;2)对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而言,因其具有保密性、不确定性及不可重复性等特点,所以其交易价格资料往往不对外公开,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其价格资料,因此不宜采用市场法。\x0d\x0a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x0d\x0a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7. 试论生产评估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理

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即使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股份,两家企业形成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被投资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投资企业应该在被投资企业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而不应在被投资企业制造经营成果时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试论生产评估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理

8. 简述资产评估成本法的定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成本法定义:
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比如说:各种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另外,也适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成本法评估。

扩展资料: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