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2024-05-18 17:38

1.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原专项基金部)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执行机构之一。 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开展系列化公益项目帮扶基层医疗机构,旨在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我国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截至目前,基金会已从各省、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3000多家医院中筛选并批准了1200余家医疗机构作为我会定点实施公益项目的爱心医院。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以爱心医院为依托,积极与农工党地方组织团结合作,在全国已开展了下肢静脉曲张、宫颈癌、乳腺癌、小儿先心病、小儿脑瘫、尿毒症等疾病普查救助活动。通过医疗设备捐赠、帮助贴息融资、补贴资助医疗设施等公益项目向爱心医院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提高了爱心医院的医疗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佑安肝病/艾滋病基金,是在2006年7月31日,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共同发起建立,旨在积极开展肝病、艾滋病普查宣教活动,广泛普及肝病、艾滋病防治知识,进行肝病、艾滋病防治专项研究,构建肝病、艾滋病防控体系,治疗肝病、艾滋病患者,救助贫困病人,改变我国肝病大国的面貌并积极预防和抵制艾滋病。 远离乙肝 健康中华为响应国家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号召,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东泰乙肝防治救助专项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远离乙肝 健康中华’为冠名的培训、群众性普查、治疗救助、科研等和肝病防治救助相关的公益活动,旨在宣传乙肝防治知识;降低乙肝感染率;救助弱势群体患者的公益活动。定点医院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定点医院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原基金会定点医院管理局),实施的“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项目,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重点实施项目之一。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2.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3.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理事长 蒋正华副理事长:桑国卫 李 蒙 姚建年 李存厚 陈建国 高 翔理事会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建沂 边孝寅 朱定良 刘峻杰 李 宁 李长明 李云惠 陈 永杨 希 杜江涛 周汉生 周庆年 姚晓曦 隋 路 游宏炳 薛玉龙监 事:游永上 韩传华 智炳莉秘书长: 陈建国常务副秘书长:边孝寅副秘书长:周庆年胡宁宁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4.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5.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继承宏扬中国卫生界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支持中国医药的研究与发展,促进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繁荣、发展与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为支持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二)广泛联络中国卫生、医药界,沟通他们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四)为实现基金会宗旨而开展的其它公益活动和为基金会保值、增值而开展的投资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热心本基金会的相关事业;(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三) 对本基金会作出较大贡献。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二)有权参加、参与本基金会的各项管理工作;(三)为本基金会及其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各项业务。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实现本基金会宗旨而在国内、国外举办的募捐活动;(二)为实现本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开展的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运作和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方式用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中国政府为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投入了相当的财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政府的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状况差,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是这些地区奔小康的重要障碍。据调查,在导致贫困的诸多因素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占30%,个别地区高达60%左右。疾病成为贫困地区人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一道可怕的屏障,它导致人们的贫困、儿童的夭折、人口素质的低下、劳动能力的丧失等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基金会的成立就是要多渠道地在国内外筹集资金,以最有效的方式投入社会,帮助贫困地区人民解除疾病困绕,提高健康水平,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7.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2007年12月25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定点医院管理局在广东省廉江市举行举行“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授牌、捐赠仪式,廉江市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统战部、市卫生局、市民盟的领导及其他县市的部分卫生局长和医院院长出席了会议。李立相局长代表基金会分别向廉江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石岭医院颁发“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的牌匾,并捐赠价值人民币765万元医疗设备及健康科普书籍,受到在场1000多名市民的热烈欢迎。2008年5月10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在哈尔滨天泰医院举行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揭牌·捐赠仪式,同时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哈尔滨天泰医院义诊活动月正式启动。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兼农工党黑龙江省委主委)陈述涛、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定点医院管理局局长李立相、黑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恩海、农工党黑龙江省委副主委刘长青、农工党哈尔滨市委主委纪效民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仪式。中国政府为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投入了相当的财力,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政府的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仍然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状况差,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也是这些地区奔小康的重要障碍。据调查,在导致贫困的诸多因素中,“因病至贫、因病返贫”占10-30%,个别地区高达60%左右。疾病已经成为贫困地区人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一道可怕屏障,它导致人们的贫困、儿童的夭折、国人素质低下,劳动能力的丧失等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基金会的成立就是要多渠道地在国内外筹集基金,以最有效的方式投入社会,帮助贫困地区人民解除疾病困扰,提高健康水平,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贡献。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制度,公正、合理、科学、有效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基金会诚恳地接受国内外一切关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和扶贫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的慷慨捐赠。基金会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名人基金和专项基金等。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8.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ANITATION AND HEALTH ,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  第二条 中国卫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卫生系统老领导、专家、学者发起,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从事医药卫生和健康教育事业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的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促进和改善我国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国外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本着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原则,推动医药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组建为市场经济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服务机构,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接受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中国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三、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愿为实其宗旨,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药卫生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药卫生健康教育方面工作者;  3、从事卫生医药健康产业领域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4、其它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法律允许的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本会的办公开支、科研开支和学术活动及其自身的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一年4月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图内上、下方的文字为分别为本会的中文繁体全称和英文缩写“CAPSH”名称,蓝底白字。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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