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计入什么科目

2024-05-19 05:45

1. 养老保险计入什么科目

1、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医疗保险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不过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社保缴纳后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首先单位在编制工资发放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代扣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补助金);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代扣住房公积金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后的会计处理为。

扩展资料:
工会经费 公司按应付工资2%计提的工会活动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按应付工资的2.5%计提的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费用.开支的范围主要有培训教材费,师资费,外委培训费,培训教师以及外委培训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培训领用的消耗品和零配件等. 住房公积金 公司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是岗位技能工资,计提比例公司为10%,个人为10%。
养老保险费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提比例公司为20%,个人为8%(其中个人部分从个人工资扣除).
失业保险费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费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个人部分从个人工资扣除.
折旧费 公司当月非生产,销售经营用各类固定资产(含房屋,围墙,道路,设备),办公设施,运输工具计提的折旧费用.
办公费 公司各部门因办公需要发生的费用开支及材料消耗,主要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标牌,印章,设计用图纸费,对内业务宣传(如横幅及各种活动宣传用品)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理费用


养老保险计入什么科目

2. 养老保险应入哪个科目?

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医疗保险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不过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社保缴纳后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首先单位在编制工资发放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代扣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补助金);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代扣住房公积金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明细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代扣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补助金); 
贷:银行存款  月底将单位负担的社保费转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公司经费——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也可设下级明细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明细科目);

3. 养老保险应入哪个科目

1.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缴纳时的分录 
借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 银行存款 
2.医疗保险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不过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缴纳时的分录: 
借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费 
贷 银行存款

养老保险应入哪个科目

4. 养老保险记在什么科目

社会保险费主要集中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这几个科目:1、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些作为管理费用核算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作为应付福利费借:应付福利费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工伤保险3、职工负担的保险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4、其他的商业保险也是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管理费用或成本中核算以上都是计提保险的分录,计提以后就要上交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贷:银行存款、现金通常也算一部分是需个人自己承担的费用,由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另一部份由企业承担的。其中,由员工自己承担的费用,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其从员工工资中扣下,计入“其他应付款--养老险/失业险”明细中,待银行托收后,再从该科目中转出;另外由企业承担的部份,企业会计在银行托收时,根据员工的部门性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下设的“养老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明细科目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养老保险属于什么科目?

付出时计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企业部分)
借: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个人部分)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个人部分)
摊销或结转: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属于什么科目?

6. 职工养老保险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职工养老保险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然后根据人员分配结转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
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扩展资料
主要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7. 养老保险借记什么科目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扩展阅读: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第六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第七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第八条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第十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第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第二章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第十二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第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码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银行存款2102债券投资3105暂付款4106借出款项二、负债类5201暂收款6202借入款项三、净资产类73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8302失业保险基金结余93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103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四、收入类114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240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4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4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五、支出类155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650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75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85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第十四条会计科目说明如下:第101号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第102号债券投资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第105号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第106号借出款项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第201号暂收款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4.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第202号借入款项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3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2.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302失业保险基金结余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3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3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2.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4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40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贷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4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4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2.收到同级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外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社会筹集”。接收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利息收入”。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总额。年终,贷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设置明细科目,包括预算补助、预算外补助、社会筹集、利息收入等。5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50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划出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5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5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1.本科目核算拨给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财政专户用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支出。2.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助下级支出等。第三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第十五条财政专户会计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缴款单、拨款单、请款部门或单位的用款申请书、有关银行票据等。记账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缴拨资金时,应选择相应的银行结算方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记账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而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第十八条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账凭单。记账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第十九条财政专户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财政专户内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款项的核算工具。财政专户会计账簿应设置总账和明细账。第四章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第二十条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第二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一、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缴存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二、清理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缴存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会计对有关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由于有关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有关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应相应冲减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三、与缴款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目,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付款、暂存款等各项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第二十二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个环节,依次作账。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第二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二十四条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定期编制和汇总填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财政专户资金决算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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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借记什么科目

8. 养老保险属于什么科目?

法律分析:
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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