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工作的问题

2024-05-17 16:52

1.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工作的问题

我算是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深人士了,在此行业内工作了5年。主要是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属于三方两合同的交易关系,三方指的就是承租人,出租人以及出卖人三者,两合同指的是产品销售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环境方面: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在2008年曾经立法申请,但因为不具有广泛性最后立法失败,在担保法和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有相关解释,你还要看一下相关的资料。
从租赁公司性质分,有两种,一种是以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机构(比如远东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交银租赁、国银租赁等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系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交易结构跟上面说的都没有区别。
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以获得最终物权进行租赁设备的贷款行为。
在形式上,有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等几种模式。
融资租赁行业是西方除信贷、保险、证券、基金之外第五大金融工具。
中国融资租赁的市场2010目前总量为4000亿人民币。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顺便说,绝对不是CTRL+C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工作的问题

2. 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关问题

1、最大股东可以不控股,如民生银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远远高于新希望,可是控股人却是新希望。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可以理解为一个类似于信托的托管机构,并不是实际上最后拥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原因是在香港交易的股票都是通过这间公司进行集中结算,通过这公司对持有该股票的股东进行登记结算,是很多中小投资者股东,甚至是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他来确定其对于这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

2、法人代表的风险:做为任何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如果这个企业不是你自己的企业,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较多股份的企业,不要做法人代表,如果要做也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总经理,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有决策权。因为仅仅是法人代表是毫无意义的,不但要背负所有责任,在实际经营中又没有实权,没有实权就很难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不良行为,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黑锅只得自己背。

3、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根据风险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所专有,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可分为共有性风险与独有性风险。
共有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各自不能全部或部分按时履约而给他方带来的损失, 又称违约风险。出卖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未能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或者所交货物存在瑕疵, 或者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 从而影响承租方按计划实施项目。出租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由于资金不足, 未能按买卖合同条款如期支付货款而造成出卖人拒绝或推迟交货, 使承租人蒙受损失。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按量交纳租金, 不能按时、按质、按量返还租赁标的物等。
独有性风险包括租赁物物权变动风险和承租人违约风险。

3.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三、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四、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五、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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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4. 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

1、对融资租赁认识不足,经营观念落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最先是出于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贸易与金融的结合,用融资的方式达到融物的目的。虽然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但这些功能作用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而忽视或否认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业务品种基本上还属于单一融资租赁,也造成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认识偏差,企业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经营上没有树立以租赁企业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只注重资金的融通,而忽视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全过程中的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服务。
2、规模较小,资金短缺。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不少,但规模大都很小。有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目前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到10个。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租赁业是一项需大量长期资金投入的行业,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单一,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从现阶段看,由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性质上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故不能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无法获得长期性贷款补充自有资金;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券,但至今也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融资受到限制;向金融机构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够担保财产;而通过转租赁和回租进行外汇融资,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额度管理的较大限制;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则只能向外筹资。这些使得融资租赁企业仍然没有足够的融资来源。
3、经营范围较小,业务形式单一。融资租赁业在20世纪80年代引人我国,原本只把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一个渠道,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这种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多以经营简单融资租赁为主,经营范围狭小,产品单一,主要以转租赁形式开展国际承租业务,以引进外资和设备为主要内容。对国内企业间的设备融资业务开展得较少,对出口租赁业务则尚处于尝试阶段,且大都采用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开展租赁业务,这更加剧了资金短缺。

5.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为:
         1、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2、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
         3、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二、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四、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五、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六、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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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6. 融资租赁问题

三、融资租赁的优缺点分析1融资租赁的优点1)从出租人角度看,融资租赁的优点有:(1)以租促销,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i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扩大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地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2)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量,利于资金安排。·(3)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4)更侧重项目的未来收益。“融物”特征,决定了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承租人无法把款项移作他用,出租方更侧重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从而使一些负债率高,但拥有好的项目的承租企业也能获得设备融资。(5)降低直接投资风险。2)从承租人角度看,融资租赁的优点有:(1)简便时效性强。由于租赁费用被视为经营支出,所以易于决策。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向银行借贷缺乏信用和担保,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由项目自身所产生的效益偿还,而资金提供者只保留对项目的有限权益。(2)到期还本负担较轻。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具体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3)能减少设备淘汰风险。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多为资产使用年限的75%左右,承租人不会在整个使用期间都承担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4)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5)加速折旧,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节税功能。根据则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财工字『19964l号文《关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则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各,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间接地起到了加速折旧的作用。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这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四、融资租赁的缺点总的说来,融资租赁的缺点大致有如下:如资金成本较高;不能享有设备残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7. 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

1、转变经营观念,调整发展方向,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行业优势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与国外融资租赁业最主要的差距还是观念的落后,尚处于简单融资租赁的认识水平。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创新观念,调整融资租赁发展方向。1999年8月10日在河北秦皇岛召开的融资租赁研讨会,提出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要转变经营观念,从简单融资租赁转型,认识到今后将由买方租赁向卖方租赁转移、由融资为主向推销为主转移、由放任型经营向可控型经营转移的发展方向。这是一大进步,但须切实加以落实。融资租赁经过50年的发展,已从单一的融通功能拓展到集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功能为一身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因此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只有适应市场融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求,不断创新租赁产品,充分发挥和不断拓展融资租赁的独特功能,才能保持其活力。-2、加快资产重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老交替、优胜劣汰、资产重组、整顿发展的转折时期。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200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A,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为2000万美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这样通过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可以淘汰一批无照经营或规模小的租赁公司。再通过清理整顿、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等手段提高现有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实力,把租赁公司做大做强。应创造条件组建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租赁公司,逐步增强与国外租赁公司相抗衡的能力。融通资金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可通过发行金融值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渠道筹集长期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筹资金,建立良性发展的筹资渠道,为开展业务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3、拓宽业务范围,实现租货方式的多件化和专业化从业务类型看,一方面就我国融资租赁业整体发展而言,应在开展简单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和积极开展国际普遍的出售回租、杠杆租赁、销售租赁等新的业务形式,要迅速开展国际租赁市场上目前增长最快,对租赁发展起主要作用的间接对外租赁业务。在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要善于开展诸如杠杆租赁等非自营租赁形式,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并缓解资金压力。同时还可以广泛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务,向承租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实现租赁方式的多祥化。另一方面,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但并不是鼓励各公司在业务上全面出击,相反,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规模小的特点,各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开展专业化经营,确定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如专营某类机器设备,成为专业性租赁公司。从业务的地域性看,首先应大力发掘国内市场,因为我国工业设备普遍陈旧,技术水平低,这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加强国外先进设备的引进,另一方面应立足于国内设备制造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创新融资租赁产品。其次,要积极开拓出口设备租赁业务,特别是与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战略相结合,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进海外投资。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某些设备具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水平,应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子公司、合资企业,分支机构等形式,开拓当地市场直接或间接租赁业务。4、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建立规范的经营体制应成立全国性的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组建全国性的融资租赁协会,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按照我国金融归口管理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制定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制定租赁行业统一的行业政策、竞争规则、业务操作规范,根据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如建立公司内部项目评估和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加强租前调查和租后管理,要对承租人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信用、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枯,加强风脸防范。应依据新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尽快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并争取建立租赁信用保证制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拖欠租金,通过资产重组、债转股等方式,剔除不良资产,引人优良资产,努力杜绝欠租现象。此外提高服务水平,也应是融资租赁公司努力的目标。5、多形式地加强与金融机构、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横向联合当前国外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按照形成的方式可分为三类:(1)金融机构类,如银行、保险公司附设的租赁公司,本身能拥有较雄厚资金;(2)制造厂商类,是制造厂商在企业内设立租赁部,或设立附属于它的租赁公司,自己拥有租赁物;(3)综合专营类,是独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服务性租赁业务公司,其自筹资金,并从制造厂商那里购买设备出租。无论哪种形式的租赁公司都不可避免地要与金融机构和制造厂商发生资金或商品往来,只是他们之间的关系疏密不同。因此当今世界以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为依托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已成为主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生产企业的联合,可实现资金优势与专业技术优势结合,既可以拓展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又可以有利于生产企业促销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更多诸如技术培训、设备维修的产品配套服务。这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这一中介,不仅能为承租人融资、融物,而且也推动生产企业设备产品营销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营销。当从事国际融资租赁时还常常通过进出口公司协助办理。因此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引人金融机构、生产企业、贸易公司参与业务,既可解决资金、产品、技术等间题,创新租赁产品,还可分散经营风险。6、加强对融资租货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培养一批融资租赁专业人员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仍属新兴产业,对其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理论,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其内在运作规律,借鉴世界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和发展我国融资租赁的理论与实践。同时应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与美国租赁业约80%企业采用租赁,租赁年成交额在1000亿美元以上的业绩相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在宣传上要让承租人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是其利用外部资源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功能独特,而且较之贷款及债券发行等手续简单、灵活,比其他中、长期信贷更为有利,使其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由于融资租赁投资大、周期长、涉及当事人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公司拥有一批精通融资租赁理论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从技术风险看,虽然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选择权,但并不是说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选择可以漠不关心,租赁物选择恰当与否以及能否给承租人带来切实可观的经济效益.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租金的收回。这就要求租赁公司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对租赁物的性能、市场前景、价格等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估。同时融资租赁还是一种综合性服务,还必须有一批懂管理、贸易和法律的专业人员。因而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员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7、健全租货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扶植力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应进一步完善租赁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基础上制定《租赁法》,形成完整系统的租赁法律体系。同时参照国外融资租赁业做法,在财政、外汇、税收、折旧、信贷和保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扶持其发展,增强抗衡跨国租赁公司的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

8. 融资租赁的问题

(1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视同有固定资产处理)因为是租入方,确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向出租赁方支付取的所有价款(租金和利息)=1600000元+1600000*5%=1680000元。其中2012年10月5日开始,每年分摊费用400000+20000=420000元,每个月分摊为420000/12=35000元。因此2012年分摊费用为35000*2=70000元,2013、2014、2015年分摊为420000元。2016年到10月5号应分摊的350000元。
(2)未确认融资费用=1680000—1493000=187000元。
(3相应的会计分录:1、2012年10月末,收到设备四年分摊:借:长期待摊费用35000元
                                                          贷:银行存款   35000元
                  2、2013年、2014年、2015年末,借:长期待摊费420000
                                                   贷:银行存款420000元
                  3、2016年,借:长期待摊费用350000元
                                 贷:银行存款3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