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是怎样的?

2024-05-13 16:34

1. 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是怎样的?

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近因客观原则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的事实关系,即外界事实相互间的关系。换言之,即指行为的外部侧面与外界的变动(结果)间的关系,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如何,即与行为出于过失或故意并无关系。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认识,系行为与行为人的内部的意思关系(即主观的归责关系),属于责任论范畴。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关系。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则必然在一定的原因中产生。没有不引起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无原因的结果。这是由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所决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确定被保风险与损害事物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时,必然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切不可以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存在。
另一方面,作为近因的被保风险,应依据客观标准予以认定。被保险人损害事实的发生,必然是与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无关的原因所导致,否则不能当然地认定被保风险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近因客观原则还指损害近因引起的损害范围是有限的。由于被保风险的发生常常波及其它,发生连锁反应,因此对于被保风险的结果应有所限制,若不如此,就会影响无穷。其限度应以通常情形及一般社会观念为标准。至于一般社会观念,是指社会上的一般人对事物的理解,而不是科学家对该事物的理解,海上保险中的原因是指一般商人或海员对原因的看法,应从广阔的角度去考虑,不应作微观的分析。
2、简化和孤立原则
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些原因既可能是被保风险,也可能是不保风险。因此,损害事实与被保风险间并不一定有近因存在,这是由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在保险损害赔偿中,既要确定损害结果与原因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又要在众多的原因结果关系中找出损害结果与原因间的近因。在这些众多原因中确定近因与远因,就必须要运用简化和孤立原则。首先必须把它们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是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这个原因就是近因,结果就是损害事实。经典作家确立的考察因果关系的简化和孤立原则,对于我们确定引起损害事实的近因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具有同一性,因此我们在考察因果关系时可从结果着手,回溯查因,反求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
3、原因等级原则
由于客观事物间联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考察因果关系时,要慎重分析,区别各个侵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也就是区分原因的等级。尤其在处理复杂的多因一果案件时,一定要按照原因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级的区分,从而找出近因。虽然对原因力的大小不能作量化分析,但是可以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而不是专家经验)去分析判断,在数个原因力中找出引起损害发生最有力的原因。要区分原因和条件,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近因和远因,从而为准确地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提供坚实的基础。

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是怎样的?

2. 什么是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保险学_29

3. 什么是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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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该如何确定?(一)多种原因交替。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二)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三)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四)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

什么是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4. 何谓近因原则?划定导致风险损失近因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责任认定与近因原则(二)--药物过敏能否给付
[案情介绍]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 “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结论] 
  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首先,就 “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 “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立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总之,保险人在开展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时,应该注意保险事件的特殊性,分清保险事件的因果关系,掌握条款中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界限,从而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判断近因的原则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5. 何谓近因原则?划定导致风险损失近因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责任认定与近因原则(二)--药物过敏能否给付[案情介绍]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 “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结论]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首先,就 “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 “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立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总之,保险人在开展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时,应该注意保险事件的特殊性,分清保险事件的因果关系,掌握条款中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界限,从而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判断近因的原则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何谓近因原则?划定导致风险损失近因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6.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风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近因是指什么

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从后往前推,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从损失开始。从原因推结果,追溯到最初事件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
(2)逆推法,如没有中断,即从最初事件出发。从结果推原因。比如,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1)顺推法,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比如,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7.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应答时间:2020-08-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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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8.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 )

D  系列事件中最初的事件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从结果推原因。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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