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

2024-05-16 19:08

1.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

2.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购买吗

农村集体土地不可以买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是违法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只能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法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一、个人买下土地使用权合法吗
个人买下土地使用权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就表示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个人是不能买下土地使用权的,只能租用土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共有哪三权
农村宅基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三大权利;三种权利是可以由不同的主体进行享有的。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参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扩展资料:
集体土地的特点:
1、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构成的综合体。土地的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协同进化,互为因果,人类不可能改变一种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变。例如,砍伐森林,不仅会直接改变林木和植物的生长状态,也会引起土壤、水分、动植物及气候变化。

2、生产性
集体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

3、竞争性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导致人们对集体土地的竞争行为。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占用土地资源,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在扩大的过程中就要占用集体土地;另一方面,要发展农业,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集体土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耕地被占用。这对集体土地而言,导致了竞争的行为。

4、增值性
对集体土地的每一次投入,都表示其价值的提高。土地增值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有效投入,间接原因是由于社会需求、供求关系以及人的心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刺激。集体农用地的增值性,由于土地的可更新性,在农用地利用过程中就既有经济投入(人、财、物等),也有自然投入(太阳能,化学能等)的影响,均对土地增值形成有效投入,还有政策因素的效用。

5、资产性
土地可以被人垄断,形成资产,土地不仅有资源的属性,而且具有资产的属性。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

4.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出让吗

集体土地转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农村土地都是集体的吗?

法律分析:
是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都是集体的。 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都是集体的吗?

6. 如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

1、首先你是非农业户口的话,你是没有资格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宅基地的。即使签了协议,进行买卖,也是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如果你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依然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向当地政府国土部门申请宅基地。我提供以下资料,仅供参考: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3)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还提供一篇论文给你: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权利行使具有受限性。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区分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让,认为按现有农村实际和现有法律规定,应适当扩大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宅基地的转让,扩大交易主体和交易范围,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保护农民现有的宅基地财产权。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让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应杜绝城镇居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否则会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相冲突,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关于宅基地的抵押,本文观点认为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探讨抵押,并且围绕能否实现抵押权,尽可能发挥宅基地在市场经济的应有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争论。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也仅有四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属性。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为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作了将宅基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进一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属性符合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的特征,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固有制度。(二)、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基于农村土地有限性,虽然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任意改变土地用途,而且宅基地数量不可能是无限的,因此,宅基地成为了有限的、稀缺的资源。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其他人或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享有这种福利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权利行使受限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出卖、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都受到限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也需履行相应的程序,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采取审批的方式,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步骤,即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行政审批。《民法物权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宅基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违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行使受到限制,有别于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转让。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民作为重要的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有的农民在城市选择长期居住后,便要卖掉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也要随之转让。就会产生相应的一些法律问题。(一)、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转让问题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大多体现为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一并转让,单独就房屋宅基地的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一种观点认为,同村村民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宅基地。理由是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和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村村民之间就宅基地的转让应是有限制条件的转让。转让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受限制转让的理由是:(1)目前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没有空地可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村民,分配宅基地多数是指批准村民在自己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宅基地来建房,因此村镇建设规划难以执行,土地浪费较大。(2)用地指标少,村民需求量大。因婚嫁、生育等原因,有的家庭宅基地不够,因此千方百计扩大宅基地,出现了借离婚扩大宅基地的现象,甚至不惜受罚也要多占宅基地。(3)因为继承、流转、分家等原因,已经出现了一户村民几处宅基地的情形,导致宅基地的拥有量十分不均衡。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现有国情,第一种观点虽然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却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农村宅基地总量不足的实际,若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没有限制,会出现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的问题。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但是第二种观点限制条件过分严格,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若有成员要转让其使用的宅基地,按照第二种观点所限制的条件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者,即使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者也难以形成竞买局面,会成为单一的买方市场,不利于充分保护出让人的财产权。因此笔者建议适当放宽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受让者的条件,即将第三项限制条件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放宽为受让人现有住房和宅基地不超过二处,突破现有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肯定现有农村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同时,促进有限的宅基地资源合理的配置,鼓励农村先富起来的人适当的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保护出让人的有限的财产权。另外,第一项的限制条件即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也应考虑现已在城镇或其他地方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出让人,无须再限制必须拥有两处农村住房的条件。尽量扩大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和受让主体,用市场这支无形的手来予以调整。现我国近9亿农民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阶段性地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从大市场中分离出来,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无奈之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7. 如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

1、首先你是非农业户口的话,你是没有资格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宅基地的。即使签了协议,进行买卖,也是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如果你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依然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向当地政府国土部门申请宅基地。我提供以下资料,仅供参考: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3)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还提供一篇论文给你: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权利行使具有受限性。

如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

8.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

,严格按照此销售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的宅基地权利的村民不被任意处罚。本来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以便传输到房管部门的程序是违法行政。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物权法”规定:设立房地产

第九条,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法后,才能生效;未经登记,做不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关第十二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鉴定申请人提供所有权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询问有关登记事项; 

的真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三),其他职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情况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观看。 

第152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有权合法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权和使用。 

第153条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使和适用法律和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移。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对单位或个人来决定第九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 

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条依法属于村农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集体所有的,已经属于农民集体在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经营和管理;农民集体已经属于乡(镇)全部由乡(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村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村庄。 

土地建房,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政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第44条。 

村民出售或出租的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立案标准”规定:“一,(五)转让住房(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土地相关,并建立实物住房分配,利润,或者以土地投资入股,联营公司及共同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国办[2007] 71)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规定:“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购买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函[2004] 234号)规定:“任何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非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设发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部对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46号)规定:“(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的规定可以不买违法建设住房在农村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和违法建设的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建设部”不予受理房屋登记“第87条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转让,受让方不属于房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除法律,法规的规定位置,否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适用“。

总之,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因为房屋买卖对立合同的特征应是无效的。 

 

 2,作为在村里人的村庄直销简单的宅基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有很多国家规定,应用和宅基地的转让也有严格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 “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使和土地管理法律及其他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转让”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家庭只能有一个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的省,自治区区,市,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的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中[1997] 11号),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应严格按照住宅建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户获得宅基地依法农村居民可以有不超过一个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更标准,法律收归集体。除了征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授予,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土资源部还设法加强农村宅基地意见指出:”农村家庭只能有一个房子,面积不得超过“的多户住宅”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空置。住房,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旧宅基地,其中将要采取新的住宅,合同等措施,确保如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后应退出。 “在国土资源部和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证书的通知权登记是进一步指出:”严格执行农村户口的可以有宅基地的法律,除了继承,农户申请宅基地使用的第二种情况。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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