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完善人口、资金、土地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2024-05-04 07:59

1. 发改委:完善人口、资金、土地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发改委网站5月6日显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记者围绕社会关注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发改委介绍了持续为县城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持。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对于“近年来围绕县城建设开展了哪些工作?”一问,发改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回应,202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县城建设工作实践。
一是印发县城补短板强弱项"1 N X"系列政策性文件,提出完善县城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商贸流通设施、老旧小区、停车场及充电桩、产业配套设施等建设任务。
二是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政策性信贷等各类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项目。
三是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县城补短板强弱项方案,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财政等资金保障,并创新项目谋划设计、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而关于“推进县城建设的政策保障是什么?”的问题,发改委回答要着眼破解县城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口、资金、土地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增强县城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确保新落户人口与县城居民享有同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省以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二是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对公益性项目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鼓励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三是建立集约高效的建设用地利用机制,加强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县城建设正常用地需求。

发改委:完善人口、资金、土地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2. 发改委: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确保新落户人口享同等服务

发改委网站5月6日显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记者围绕社会关注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发改委介绍了持续为县城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持。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对于“近年来围绕县城建设开展了哪些工作?”一问,发改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回应,202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县城建设工作实践。
一是印发县城补短板强弱项"1 N X"系列政策性文件,提出完善县城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商贸流通设施、老旧小区、停车场及充电桩、产业配套设施等建设任务。
二是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政策性信贷等各类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项目。
三是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县城补短板强弱项方案,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财政等资金保障,并创新项目谋划设计、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而关于“推进县城建设的政策保障是什么?”的问题,发改委回答要着眼破解县城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口、资金、土地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增强县城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确保新落户人口与县城居民享有同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省以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二是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对公益性项目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鼓励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三是建立集约高效的建设用地利用机制,加强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县城建设正常用地需求。

3. 这项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出台:事关土地、户籍、人才、资本…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向纵深发展,一起来看!
试点布局
围绕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不同改革任务优先考虑选择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等,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严控试点数量和试点范围。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实施以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则上优先在试点地区开展。
试点期限
2021—2025年
试点内容
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一)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
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二)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三)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
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
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四)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五)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
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
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二)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
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采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在不以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等人才“帽子”引才、不抢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统筹使用编制资源。
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
支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
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等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三)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
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和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推广“信易贷”模式,用好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用产品。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坏账快速核销制度。
探索银行机构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
支持在零售交易、生活缴费、政务服务等场景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
支持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
(二)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
创新新三板市场股债结合型产品,丰富中小企业投融资工具。
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探索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的机制。
(三)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制。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标准化的准入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属地原则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
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
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纠错机制。
(二)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探索对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实施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改革科技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实施首席专家负责制。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
(三)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
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
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一)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
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
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二)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
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
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
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
(三)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
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深入推进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
在金融、卫生健康、电力、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打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放的创新生态,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四)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探索完善个人信息授权使用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探索制定大数据分析和交易禁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管控方式,完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
(一)支持完善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
支持试点地区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签约履约质量,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按照股权多元化原则,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组织与调度规范化。
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储气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探索储量交易。
(二)支持构建绿色要素交易机制。
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基础上,支持试点地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探索促进绿色要素交易与能源环境目标指标更好衔接。
探索建立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探索开展资源环境权益融资。
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

这项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出台:事关土地、户籍、人才、资本…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