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借帐户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16 11:16

1. 公司出借帐户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最近,笔者办理的一起企业间的借贷纠纷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第三方为企业借贷双方提供帐户,那么出借帐户的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案件的背景是原告东方公司为帮助被告西方公司解决在筹建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告要求原告将全部款项用电汇方式汇入南方公司的帐户,并提供了南方公司的帐户名、帐号。原告依照约定向南方公司的帐户上汇款50万元,待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西方公司并未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还款,南方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 现本案中,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无可厚非,争议的焦点在于出借帐户的南方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 东方公司作为一般的企业法人以出借人身份与西方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其提供借贷资金,属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关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南方公司应被告的要求为其借款提供了公司帐户,但没有实际使用该借款,原告要求南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笔者观点: 在借款协议签订时,西方公司尚未正式成立,还没有企业专用银行帐户,于是借用南方公司的银行帐户,告知东方公司将该笔借款汇入南方公司帐户。东方公司按西方公司要求将款汇入南方公司帐户。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列为共同诉讼人,意味着出借银行帐户方要为自己的出借行为与借用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的银行帐户是用以经营性资金存入、转出专门设立的,并不是用来出借给其它企业转帐用的。另,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无效。南方公司在该笔借款中扮演的角色,无疑对出借方与借用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理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公司出借帐户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出借银行账户,承担连带责任?


3. 出借账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借账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4. 出借账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公 司之间发生贸易往来,若该自然人与贸易往来关系不存在 关联性且该自然人账户系经双方协商而指定的,法院应认 定为该出借账户的自然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指示出借人将 借款汇入第三人银行账户,并用该银行账户归还利息的情 形,并不能认定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故第三 人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若 该自然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造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 混同的,法院认为出借人应与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论第三人与 借款人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只要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其 有借贷合意,第三人应对其有过错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出借人向借款 人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第三人提供账户用于接受和支付 款项的,不属于出借银行账户。 裁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三人的银行 账户始终处于借款人意志的管理、控制与支配之下,法院 应认定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第三人存在过错且该行为 与出借人的财产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酌定第三 人在借款人案涉债务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三人若与借 款人有亲属关系的,第三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和还款 的,应当认定为出借银行账户。第三人并非实际借款人 的,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5. 共同借款人是否为连带责任人?

共同借款人一般属于连带责任人。由于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均约定债权人可以向共同借款人一人或多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条款,明确约定了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借钱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在借款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借款人不还款或无还款能力的情况,只能由担保人来承担主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是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选择担保人或共同来主张债权。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二、主债人死了担保人需要偿还吗
主债人去世的,担保人仍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的,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所欠债务。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即不论借款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三、人死了借的网贷怎么办
一般来说,由担保人和继承人在继承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如果贷款是用于家用,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承担。当然担保还要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这笔贷款就不用偿还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共同借款人是否为连带责任人?

6. 出借账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1)出借银行账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银行账户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有的行为借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以达到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则是为了收取好处费,不顾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为其办理款项收付业务,以套购紧俏物资或套取现金。甚至存在将借来的账户用于赌球、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那么作为账户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用途仍出借账户,将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出借银行账户经常引发诉讼风险。常见的情形有债权人起诉账户借用人(债务人)的同时,一并诉请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银行账户对于债权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债权人将借用人及出借人一并起诉。也有债权人仅仅起诉账户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与账户出借人无合同关系,账户出借人不能说明自己获取款项有合法有据,导致账户出借人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也有借用人起诉出借人的诉讼。由于出借的账户收到汇款后,出借人将款项转交给借用人时无款项交接的手续,甚至未保留证据,极易产生纠纷。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二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 出借账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载明:“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借账户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8. 共同借款人是否为连带责任人

法律分析: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约定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就属于连带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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