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哪条规定,经营过程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2024-05-17 17:45

1. 公司法哪条规定,经营过程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解释】本条是对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
  原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做了规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前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一般决议事项包括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将公司营业或财产的重大变更,包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委托经营全部营业的契约,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等,列为股东大会法定决议事项,甚至是特别决议事项。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松,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本条做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同时考虑到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设置了任意性条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本法对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及其表决方法做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本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董事会未及时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成员因此违反了法律或章程规定,违反了董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哪条规定,经营过程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2. 股东大会可以决议哪些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有决议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重大决定,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法重大事项决议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内部有设立一个股东会,监护会还有一个董事会,股东会属于常设的机构。那么关于 公司法 重大事项决议 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解散,公司的合并,增资减资等都是属于重大的事项,对于这样的事项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才行。   一、公司法重大事项决议    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要求 上市公司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此外,由于 公司转让 、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如果 公司章程 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公司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按《公司法》制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一般决议(又称为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当然无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公司股份总数,也不得参加表决。   (2)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为特别决议程序。对于特别决议所须表决权数,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须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 股东大会决议 的表决,公司法未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有最低股份数。主要考虑是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依法定程序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股东大会即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按照法定所需表决权数作出决议。这一做法可以方便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但是,这一做法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能代表多数股东的意愿,在股东之间引起纠纷,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甚至可以另外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导致公司僵局。为了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   公司法重大事项决议 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公司的增减资本,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的解散,也是重大事项,解散之后还涉及到财产的 清算 ,以及破产程序申请等内容,所以整个公司法都是有联系的,非常重要的。

公司法重大事项决议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4.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是否有决议权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是有决议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变更活动的,必须由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是否拥有决议权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拥有决议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是否拥有决议权

6. 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拥有决议权吗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是拥有决议权的,比如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7.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是否有决议权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是否有决议权

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法条不理解

1、楼主对第一个问题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参见一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就清楚很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股东大会对购买、出售资产的表决和对担保金额超限的表决是分开规定分开计算的。因为买卖资产和担保毕竟不是同一性质的资产处置和风险承担行为,所以不应该合并计算。
2、上市公司只要发生担保都是对外担保,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的计算还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因为控股子公司的资产是合并到上市公司里来的。
3、单笔金额达到30%的肯定是要特别决议的,之后的任意一笔担保也必须特别决议。因为此外增加的任何一笔担保对公司来讲都是已经对公司构成重大连带责任风险基础上更大风险的承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这一解释的思路可以参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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