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清代赋税与徭役制度改革的内容, 请大神帮忙

2024-05-06 07:23

1. 论述清代赋税与徭役制度改革的内容, 请大神帮忙

  明代行“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为征银两,但各地实行情况不一。清代摊丁入地,继承了一条鞭法的原则,由传统的以家资列户派役向财产税转化。赋税和徭役是国家对农民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战国历经秦汉直到租庸调制前,赋税和徭役两者直接关联相对较疏。至租庸调制国家赋役之法日租日庸日调,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清代初年,其田赋和丁役尚是分开征收的,其丁役,时称“丁摇”,凡男子“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岁以上添注,丁增而赋随之。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均称“民丁”。民丁之外,尚“有军丁、屯丁、匠丁、灶丁、站丁工土丁、渔户、寄庄丁、寄粮丁”等诸种名色。这些虽则实际早已同民丁混合无异,然却仍不免增加了清初丁役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其征收办法更是五花八门。据《康熙大清会典》称“直省丁摇,有分三等九则者卜有二条鞭征者卜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丁随者。即丫县之内,亦则例各殊”。比如直隶省,其产力投之征,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科者,河亦有按地亩派者”,实属“杂乱无章”。惟其一点相同,即俱都征收银两,然后由政府以之雇役,总称为“丁役银”或“徭里银”,简称“丁银”。

论述清代赋税与徭役制度改革的内容, 请大神帮忙

2. 明代税赋制度是怎样转化的?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明代的赋税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从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
其间制订的“鱼鳞册”和“赋役黄册”,以及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可以充分体现上述转化与完善的过程。其“一条鞭法”新税制,是我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封建政权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朱元璋深谙此道,他在推翻元朝后,为增加财政收入,制订了“鱼鳞册”和“赋役黄册”,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编管起来,为政府纳粮当差。

3. 明朝后期开始,中国的赋税基本上是征收货币。对于这一变化,认识正确的是( )①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D          本题难度中等。明朝征收货币税收,是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但不是减轻农民的负担,更不能说明重农抑商政策的破产。故选D。    

明朝后期开始,中国的赋税基本上是征收货币。对于这一变化,认识正确的是(    )①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4.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调整,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调整,结合有关史实归纳变化的规律,并分析变化的原因.(6分) 回答 规律:①收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②赋税由以实物为主逐步向以货币为主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主要标志;③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隋唐时期的"庸"制为标志;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3分,答出任意三点即可)  变化原因 :①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农民的反抗斗争;③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统治政策.(3分)

5. 明清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明清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6. 清政府实行赋税制度改革的原因

清廷在多尔衮时期以及顺治亲政之初,就已致力于改革赋税征收制度了。如上所述,这些早期改革的最大成就,就是部分地废 除了明朝加派的军饷。另一主要成就,则是丁口数与登录在赋税册上的土地数的增长。例如在1645至1661年间,丁口数从1000万增至1900万,约增加了90%。①同时,从1651到1661年,登录在册的土地面积几乎翻了一番,从29亿亩增至约52.6亿亩。这些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财政专家王宏祚对赋税管理制度的改革。王宏祚是这样一些官员的典型人物:他们与清人合作,是因为新朝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推行改革的机会,而在明朝,这些改革总会受到拒绝。②在清朝,王宏祚受命担任编定新赋税定额这一关键性任务,并因编集有功,被授官尚书。③据《贰臣传》载:
本朝顺治元年投诚,受官苛岚兵备道……复授户部郎中。时中原甫定,图籍散佚,部臣以宏祚谙习掌故,奏令编订《赋役全书》……(后被劾)降三级,留任。十五年,《赋役全书》成,录宏祚编辑劳,还所降级。是岁考满,加一级……擢户部尚书,加太子太保。命同大学士巴哈纳等核订律例。④
由于行政上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丈量的财力,王宏祚正确地决定,在中央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的最好办法,就是重新估价所有的定额,然后利用明朝的土地测量簿,来登录现在的土地占有情况。⑤同时,他还合并了一些地方杂税,并将几项利入收归户 部。①
王宏祚的改革虽然首次编成了一部全国统一的赋税册,但它也像17世纪50年代其他一些改革一样,仅仅是对赋税征调的行政程序进行调整,而不是直接打击逃税现象与缙绅特权。②然而逃税现象,确实一直是清政府自从夺取明朝京城北京以来财政上持续地出现积欠与赤字的主要原因。③这并非因为地主们似乎缴不 起赋税。顺治年间,尤其在江南地区,不动产业十分繁荣,稻米价格的上涨,鼓励着土地所有者将尽可能多的钱投资到田地中去。①叶梦珠描述江南东部的这种现象说:
顺治初,米价腾涌,人争置产。已卖之业加赎争讼,连界之田挽谋构隙,因而破家者有之,因而起家者亦有之。华青石五六斗田,每亩价值十五六两;上海六七斗田,每亩价值三四两不等,田价之贵至此极矣。康熙十九年庚申春,因米价腾贵,田价骤长,如吾邑七斗起租之田,价至二两一亩;甚至有田地方各就近争买者,价至二两五钱以及三两。华娄石四五斗起租之田,价至七八两一亩,昔年贱价之田加价回赎者蜂起。②
后来,当17世纪80年代稻米价格下跌时,有许多投资者破了产,但在此之前,许多江南地主,尤其是那些享有免税特权的地主,在清初的经济繁荣中获利甚巨。③
起初,为赢得缙绅阶级的支持,清政府蠲免了所有生员及功名更高者的力役。这一政策是满人于1635年制订的,但此后它的具体实施未受限制,而且发展成了缙绅阶级的赋税蠲免权了。④现在,自1657年起,顺治开始扭转这一政策。顺治在考察了赋役蠲免 制度后,下诏规定凡有功名者,不拘等级,均可蠲免一丁的徭役,而且此项蠲免权仅由有功名的士绅本人享受,不得旁及家人,但只字未提蠲免赋税等事。①接着,皇帝着手解决滥用这一类有限制的特权的问题。次年,皇帝颁下敕书,十分明确地将长期来赋税征调不足归咎于逃税现象:“豪强”占隐,“上下推诿,不肯清出实数”。②王宏祚《赋役全书》于1659年颁布后,知县官须依令编排一县之奏销册,列出当地拖欠赋税的缙绅衙役的名单。③
正如杨雍建所指出的那样,朝廷中的政治朋党是地方文人社会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朝廷中的朋党又反过来维护地方缙绅的经济利益。因此对缙绅党社的打击,与对缙绅经济特权的打击是一致的。清廷同时还敕令县官申报拖欠赋税的缙绅名单,并实施1652年禁止组织盟社的条令。1660年4月23日,顺治批准了杨雍 建奏章,重申此令,严禁以标语、揭贴指斥政府的行为。①从此以后,直至20世纪之际清朝统治的最后几年,官府都有力地制止了中国文人参与自发的政治运动。清廷以行政需要与务实管理的名义——实际上,是以明初严厉的君主专制主义的名义,否定了明朝后期政治运动中的个人英雄主义与集体理想主义,宣布它们违背国朝的法规。②法律与秩序将得到恢复,但需要以正义的奉献与自主的社会批评为代价。③
说江南党社的消失完全是官府镇压的结果,也不免失于夸张。④如前所述,至17世纪50年代中期,文学或学术性的结社,就 早已因争执不和而大为削弱了。早在60年代官府实施镇压之前的1653年,吴伟业将江南所有盟社联合成“十郡大社”的企图,就已经失败了。但事实依然是:在顺治皇帝的新禁令之下,当生员被发现为某一盟社的成员时,就将不再予以豁免,而由县府当局加以逮捕。皇帝的赞同使早先的禁令更为强硬有力了,文学结社虽然并未完全消失,但他们已不再是普遍存在的缙绅社会组织的体现了。①以往社会名流互相结交时须明确某人隶属于某一盟社,而从此以后,他们实际上就都只以同窗相处了。“同学”一词就是从那时开始广泛流行的,并被沿用至今。②

7. 明清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但我认同LS说法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明清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8.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给农民造成的负担有哪些

赋役
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最初,周王室和诸侯向臣属定期征用兵杂、武器、衣甲等,称赋;征收农产品称税或租。春秋后期,各国逐渐从田亩征赋,赋和税渐趋混合。秦汉起,按田地、人丁、户籍征收赋税。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清雍正时实行摊丁入地,赋税就专指田赋,而将盐、铁、茶、酒以及行商、典当、契约等的征课统称征榷或杂税。清末,习惯上把赋税作为多种税课的统称。起初,赋包括军役。秦汉以后,赋指按户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始有明显区别。秦代规定,男子22岁起,每年在郡县服军役一月,称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称正卒,屯边一年,称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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