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2024-05-09 21:42

1.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  2.各类存款  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累,流动性大,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  (2)定期存款。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船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办理,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  (3)储蓄存款。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更多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  3.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其买人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申请贴现,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  (2)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二是筹资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三是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五是资金的流动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人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  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  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在这些证券中.,由于国库券风险小、流动性强而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投资工具。由于公司债券的差别较大,8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重越来越小。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还包括租赁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1.中间业务的涵义  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更多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从1984年至1990年,美国所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97%。其中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1.93%。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员主要的盈利来源。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  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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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2.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该行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
         我国的商业银行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
         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包括:经营上具有优势。
         5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中小型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7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203家农村商业银行(其中约16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另外,自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以来,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已开业440家。
         商业银行的经营接管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具体如下:
1、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等。
2、外汇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与见证、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等。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

4.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5.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3、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6.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有哪些?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具体可包括14类。也称为法定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将具体业务写入章程,并报经银监会批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与财政性存款相对应。商业银行只能按规定吸收财政性存款,而且财政性存款应按规定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存款则是非财政性的单位和个人存款。公众存款构成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吸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类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进行的货币收付活动。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客户的结算存款账户,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转账划拨代为办理货币的收付的业务。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贴现是商业银行收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业务。其实质是票据(债权)抵押(或称为权利质押)贷款或票据(债权)折现买卖。从业务性质上来讲,它是商业银行的有担保的放款业务。
5·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中期、长期信贷资金而发行的,证明认购人或持有人对发行人债权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淮。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即商业银行接受政府或财政部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规定的对象销售政府债券,或者向政府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到期的本息,而商业银行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即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自担风险,买入或者卖出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持有政府债券,获取利息收入,亦可以通过低进高出获得差价收益;同时,买卖政府债券还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8·从事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融资业务。通过同业拆借,商业银,亍得以调剂资金头寸余缺。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买卖外汇是指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以人民币买人外汇.或者卖出外汇,获得人民币的业务。通过外汇买卖业务,商业银行既可以赚取利润、规避汇率风险,亦可实现调整资产结构的目的。代理买卖外汇,则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通过代理获取手续费,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经纪性质)业务。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承诺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时,由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函件。其实质是以银行信用补充客户(开证申请人)信用之不足。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服务包括以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的身份提供与信用证相关的服务。除作为通知行以外,其他业务都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带来一定风险。商业银行按规定获得相应利息和佣金收入。担保,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向客户的债权人承诺,当客户(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担保费。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的业务。包括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和代发工资等。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代理业务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13.提供保管箱服务。保管箱是一种商业银行专门设置向客户出租以保管储蓄存单(折)、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古玩文物、法律文书等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商业银行提供给客户安全的存放空间,向客户收取租金。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7.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3、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1、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2、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3、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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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8.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