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给公司利息问题

2024-05-18 09:59

1. 股东借款给公司利息问题

法律分析:股东贷款给公司使用,公司代股东支付的利息应视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借款给公司利息问题

2. 股东借款给企业需要收利息吗

要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需要给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
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股东公司借款支付利息吗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支付利息不是法定的,但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股东向公司借钱借款合同应载明哪些内容?
1、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2、贷款的种类。
3、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4、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5、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6、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7、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8、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9、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
10、违约责任。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
11、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公司借款支付利息吗

4. 股东借给公司钱要利息合理吗


5. 股东向公司借款可否不计息

股东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具体要求为:
1、股东与公司必须依法订立借款合同;
2、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借款的数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数额限制。
一、股东的责任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二、股东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方式。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实物出资。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总之,股东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具体要求为,股东与公司必须依法订立借款合同;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借款的数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数额限制。股东需要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一、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出资有下列规定:
1、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东向公司借款可否不计息

6. 公司可以借股东的钱付利息吗

公司可以借股东的钱付利息,企业向股东借款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是24%,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民间借贷合同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
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除了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外,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7. 公司向股东借款,怎么做账?需要支付利息吗?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是否付利息得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合同办事,一般借款利息个人要按5%缴纳营业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按7%利率计算利息账务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 35000贷: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35000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20%扣个所税借:其他应付款 7000贷:应缴税费-代扣代缴个所税 7000拓展资料: 做账,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从开始记账入册直到结算的全过程以及其中的环节都叫做账, 是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一般从开始填制凭证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过程(也称会计实务)。 企业做账流程是什么?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3.根据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 4.根据会计账簿(主要是总账)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根据会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表 6.年终结转损益(也可以逐月结转损益) 7.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根据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所得税年报和其他各税种的汇算清缴自查表 做账有哪些小细节? 细节一: 每月月底结账之前一定要把原始凭证粘在黏贴单上。汇总做帐,这样的好处是做帐简单,可以节省凭证也有利于查账。 细节二: 在凭证上如果做错了就重新做一份凭证,切记凭证上不可以出现红色的痕迹。 细节三: 在登帐时要用到呈上页、转下业、本月累计、本年累计、如果是第二年接着上一年的账做就写“上年结转”。 细节四: 登帐时,如果遇到费用、收入结转的帐户,如果该账户不做凭证直接登帐的话就直接用红笔在账簿上填写和结转,如果该笔业务做凭证的话就不需要用红笔在账簿上做帐。 细节五: 每月把凭证汇总好,把汇总的金额计算两边,以保证该计算是正确无误的,把凭证汇总好之后,然后去银行拉对账单,按照对账单在与凭证汇总表核对一遍,已确认是否所有与银行有关的进出款项都不存在短缺现象。

公司向股东借款,怎么做账?需要支付利息吗?

8. 公司向股东借款,怎么做账?需要支付利息吗?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是否付利息得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合同办事。
现在好多公司借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钱所定的合同都不付利息,这里大部分合同是假的,是为了逃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取得借款利息的个人要按5%缴纳营业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7%利率计算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35000
贷: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35000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20%扣个所税
借:其他应付款
7000
贷:应缴税费-代扣代缴个所税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