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结构化主体的概念不理解,是如何达到控制的呢?

2024-05-09 14:05

1. 对结构化主体的概念不理解,是如何达到控制的呢?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或相应安排。结构化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这里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反向购买,虽然从法律上看法律上母公司控制了法律上子公司,但是其实是会计上母公司(法律上子公司)控制了会计上子公司(法律上母公司),此时合并报表中虽然是以法律上母公司编制的,但是其反映的所有者权益结构是会计上母公司(法律上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结构。

对结构化主体的概念不理解,是如何达到控制的呢?

2. 将企业未持有权益但能够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哪里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
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择;
3、附有强制付息义务的优先股或永续债确认为负债;
4、将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确认为质押借款;
5、将企业未持有权益但能够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等。

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太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
1、会计核算上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债务重组中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处理;
3、或有事项的确认和披露的相关规定;
4、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5、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等。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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