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不向用人劳动者支付怎么办

2024-05-01 16:45

1. 工伤保险基金不向用人劳动者支付怎么办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是确实不符合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也可能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故意不作为。如果是前者,建议通过向其他赔偿责任人主张赔偿等方式维权;如果是后者,劳动者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由工会组织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敦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改正不法行为;
2、向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举报、投诉相关经办人员的失职行为,以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我纠错,依法核定并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3、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并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4、向公安机关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人员或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工伤保险基金不向用人劳动者支付怎么办

2. 工伤,不经认定工伤保险基金还会得到法律救济吗

工伤,不经认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偿,发生争议不能获得法律救济。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经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4、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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