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调整

2024-05-13 13:49

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调整

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人才工作,负责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相关人才服务体系。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境)外相关人员在闽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
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六)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八)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省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按分工负责国家和省部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办省管有关领导人员的任免相关事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全省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在闽就业的管理工作。(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进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六)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交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八)拟订劳动关系致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标准及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九)指导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十)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承担全省火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4.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人事局的人才市场管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市地税局。(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六)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七)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九)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5.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台港澳居民在榕就业管理。(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进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六)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八)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管理企业集体合同,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标准。(九)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十)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信息及发展预测报告。(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6.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内容分列如下:一、主动公开(一)公开事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2、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3、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数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措施。4、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职业培训教材目录。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7、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规定;本级及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9、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规定限期内不能改正的用人单位名单;(4)违法或违规从事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活动;(5)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目录及调整情况;本机关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内容、依据、受理部门、条件、标准、数量、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12、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事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3)经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审批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名单;(4)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5)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表彰或与同级有关党政机关联合公开表彰的单位和人员名单;(6)由本机关执行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建设情况。14、凡涉及不特定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行政职能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均应主动公开。(二)公开形式1、在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网站公开信息。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政务信息。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三)公开时限自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向其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及有关事项的当事人(申请人)依法提供仅与当事人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同时含有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内容并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其提供可公开的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申请公开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如认为在政务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 福建省司法厅的主要领导

厅党委书记、厅长、兼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陈义兴负责省司法厅全面工作,兼管厅办公室。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薛育卿分管厅法制宣传处、厅基层工作处、厅法规教育处(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厅司法鉴定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148”指挥中心、厅电大函授站,联系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省普法办公室、省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省安置帮教办公室。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李跃万负责省监狱管理局全面工作,联系省监狱学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勇分管厅计划财务装备处、厅律师管理处、厅公证管理处、省公证处、厅干警接待站、厅物资供应站,联系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厅政治部主任、厅直机关党委书记肖新建负责厅政治部、厅警务处、厅直机关党委、厅老干部工作处。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厅劳教局局长李陵军负责厅劳教局全面工作。厅党委委员、厅纪委书记姚立负责厅纪检、监察工作厅副巡视员徐春添协助厅长负责厅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的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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