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者推荐的股票,出现问题会负法律责任吗?

2024-05-17 15:25

1. 证券从业者推荐的股票,出现问题会负法律责任吗?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同时,咱们对于股票的接受程度也是越来越高,很多人在赚到钱之后都喜欢将自己的钱放到股市之中进行盈利。有很多人听从证券从业者推荐的股票赚得盆满钵满,也有很多人听从他们推荐之后赔的一败涂地,但是推荐股票只是他们的工作因此出现问题并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证券从业者推荐股票不会单独推荐一只股票,一推就是7/8只甚至更多的股票,这些股票当中肯定也是有涨有跌的,我们应该仔细甄别才行。

1、股票投资有什么技巧?
其实就股票投资来说也是非常的简单的,专业,投资者也并不像咱们想象的那么聪明,每个人对于信息的接受程度都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应该及时的关注一些消息,才可以更好的降低自身的错误,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能够影响我们的决定,一定要仔细甄别才行。

2、如何进行第1次投资?
我们都知道业余投资者进行投资都会畏手畏脚,因此我们在进行第1次投资之前,应该更好的掌握股票市场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只有这样让自己心中有数,才可以更好的降低损失,如果盲目的将巨额资金投入到股市之中,是有着极大的危险性的,只有及时的进行自我反思才可以更好的盈利。

3、对于股票推荐这件事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自己的工作股票推荐,其实也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工作,对于他们的推荐来说我们也应该理性看待才行,只有自己保持投资的原则性才可以更好的盈利,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票市场我们应该存有敬畏之心才行,千万不可盲目投资。

证券从业者推荐的股票,出现问题会负法律责任吗?

2. 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推荐股票违法吗?那种情况违法?

推荐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不能做出保证盈利之类的承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上从业人员都没有要求不能有自己的证券帐户,更不用说只是考了证的。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扩展资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3.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4. 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推荐股票违法吗?那种情况违法?

推荐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不能做出保证盈利之类的承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上从业人员都没有要求不能有自己的证券帐户,更不用说只是考了证的。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扩展资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5. 证券从业人员推荐个股违规吗

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违规行为,但可能会导致证券从业人员被取消证券从业资格。一、证券经纪人荐股不属于违法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上从业人员都没有要求不能有自己的证券帐户,更不用说只是考了证的。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推荐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二、关于股票的收益问题。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转让、出售股票取得款项高于股票账面实际成本的差额,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票收益包括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收益。三、证券经纪人的何种情况属于违法。1、如果是没有证券从业资格(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就给别人推荐股票,当别人买了以后亏钱了,是会找你的麻烦,是属于违法行为。2、如果是有证券从业资格(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收费荐股,是违反《证券法》,有偿个人荐股可能还涉嫌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甚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拓展资料】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监会2009年03月16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从业人员推荐个股违规吗

6. 哪些证券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证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行为等。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对象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3、主体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有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有:
1、改制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订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和指导。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资,根据发行上市条件整改存在的问题,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审查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复或整改反馈的审核意见,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和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在指定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证券公司和发行人可以通过向线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如果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低于2000万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和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上市。上市后,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监管。
三、公司债与公司债券有什么不同
公司债与公司债券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1、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目前仅能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募集资金用途不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方面;而公司债券却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3、监管机构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中国证监会审核发债券公司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而发行公司债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4、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公司债的发行人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哪些证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行为也要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如果出现哪些情况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呢?本文就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证券行为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根据上述我国禁止不实陈述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证券发行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实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虚假记载。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
(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
(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
(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
2.误导性陈述。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
(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
(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
(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
3.重大遗漏。
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实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哪些证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8. 哪些证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据此,下列所述证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1.虚假记载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
(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
(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
(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2.误导性陈述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
(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
(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
(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3.重大遗漏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实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