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种子的转基因种子“禁令”

2024-05-04 17:55

1. 转基因种子的转基因种子“禁令”

颁布2013年,甘肃张掖市出台转基因种子“禁令”,该市成为了中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明令禁止转基因种子的地级市。将2013年的转基因安全之争推向了另一个高峰。 评价作为一个制种大市,张掖市历史上其实从未出现过转基因种子的身影。当地多名制种企业的负责人和农业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禁令”对它们毫无影响。 2013年11月05日,张掖市委书记陈克恭首次对张掖“禁令”做出回应。陈克恭表示,“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特色品牌,前景非常广阔,但道路曲折、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非议、顶住各方压力,以‘恶举办善事’的思想准备”。 市委书记陈克恭表示:“转基因种子事件重大,不能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也承担不起任何风险,因为我们是农产品生产大市。我们不提食品,只提种子的事情,这种底线是有理性的底线,这种兜底的措施是一种经过权衡之后的措施。《关于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的意见》是张掖在面对转基因问题时,不得不采取的保护措施。没有力量和资质来辨别转基因食品的功与过,在没有充分把握有害还是无害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采取禁止的措施。” 张掖市委宣传部的一位官员表示:“张掖是一个农产品的品牌,我们要把它‘宣传’出去。” 影响34字转基因禁令 引全国关注2013年10月25日,甘肃省张掖市出台了一则《关于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的意见》,《意见》中表示,将“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在张掖落地从事繁育、销售和使用转基因种子的经营活动。” 在这份长达3900多字的《意见》书中,对于转基因的表述只有上面的34个字,其它篇幅大部分在讲述绿色农业宣传,以及绿色农产品基地和品牌的建设、推广、营销等方面。

转基因种子的转基因种子“禁令”

2. 销售转基因种子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销售转基因种子处罚规定如下:1、由县农牧局种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当事人列入诚信体系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2、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备案;3、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凡私自种植非法转基因玉米、大豆、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农户,一经发现,将立即依法销毁种子或铲除青苗,停止发放农业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法转基因种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销售转基因种子处罚规定

销售转基因种子处罚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销售转基因种子处罚规定

4. 销售转基因种子处罚规定

销售转基因种子处罚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5. 种子法的转基因育种应该及时公告

为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与现行种子法相比,增加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法的转基因育种应该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