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2024-05-05 16:37

1.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九十年代主要指微电子、计算机及软件、通信、信息技术、新型材料、机电一体化、激光与光电、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新技术;可靠性高、能产生高效益、使特区产品大批进入国际市场的先进技术,以及应用这些技术建立起来的产业;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技术领域,并达到若干标准的产品,这些标准是:
  (一)符合下列三项中之一项者
  1、首次应用新科学原理生产的产品,即在国际上或国内首次把某一最新的科学发现、理论、定律等应用于生产的新产品。
  2、首次应用最新的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即在国内首次用我国独创的新工艺或采用国际上近十年内应用的最新工艺,并使产品质量、功能、劳动生产效率、成本等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国内首次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的生物品种,并使产品质量、功能或劳动生产效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二)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技术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国家、专业或地方标准。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工作。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主管部门管理。第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特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以后每一年负责修订一次。
  (三)负责审定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信贷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招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五)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统筹协调有关局、委、办等单位在支持先进适应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
  (六)有计划地组织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相关条件:
  (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中所列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其技术水平和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四)国家及特区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属于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同时报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备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深圳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同时报深圳市计划局备案。
  在审批时,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小组,为评审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 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考核一次,经考核确认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违反本规定,在申报认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开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列举高新技术产品,或列入特区重大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与高新技术企业汇编一起公布,可分别按产品和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制定,报深圳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四章 优惠与扶持第十四条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第十五条 对新成立生产本规定第二条列举产品的企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优先予以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2.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和发布《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
    (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
    (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
    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创业投资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明确的营业计划或者投资策略;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管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人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金和在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所持股权的净资产值之和,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70%。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其他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创业投资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境内外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付,但在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的25%。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并且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

  (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

  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

  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创业投资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明确的营业计划或者投资策略;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管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人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金和在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所持股权的净资产值之和,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创业投资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境内外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但在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12修正)

4.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
  (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
  市商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由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创业投资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明确的营业计划或者投资策略;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管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人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金和在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所持股权的净资产值之和,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直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经市商务部门审批后,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创业投资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境内外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但是在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5. 深圳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12)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

  (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三、第八条修改为:“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对创业投资机构予以政策、资金引导和扶持。”七、删除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12)

6. 深圳创业补贴政策2021申请条件

一、想要申请创业补贴首先需要满足的身份条件为以下8类人群,满足其一就可以申请:1.毕业五年内大学生(户籍不限)2.深圳本地在读大学生(户籍不限,大陆人)3.毕业五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户籍不限)4.深圳户籍人员(重点扶持对象)5.退伍军人(限深圳户籍)6.随军家属(限深圳户籍)7.残疾人(限深圳户籍)8.港澳台居民(重点扶持对象)二、对于行业有什么要求?娱乐、网吧、足疗、户外广告、美容(不限销售)行业以及其他国家限制行业的均不可申请。另外房地产和金融企业政府不建议注册申请(也很难批下来)。三、创业补贴的额度是多少?需不需要还?①:初创(首创)补贴申请人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0元,龙岗区为15000元,高不超过15万。②:社保补贴申请人每个月补贴为620元,时间为3年,每个人可以获得22320元的社保补贴,高不超过十人。③:场租补贴每个月可以补贴500~2340元不等,补贴时间期限为3年。其中补贴金额的变化是由自身是否是深户或者是大学生以及入驻载体决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场地补贴金额是高的)④: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招聘职员,受聘职员在企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0元/人,高不超过3万元。以上四项为纯补贴创业资助,无需归还!创业补贴旨在支持创业者创业,减小创业资金压力,专注于业务开展和研发。另外新的会议指出2020年龙岗区补贴力度会再次提升,所以2020年是一个非常适合创业的一年!除了以上四项创业补贴以外,还有一笔60万元/人的创业免息贷款可以申请!创业补贴是国家政策补贴给创业者的,是降低创业门槛风险,提高人们创业率的一项政策。是直接给到创业个体或者是企业法人和股东的,不需要还,说白了,就是送你的!而创业免息贷款也相当于给了创业者一笔钱创业者去实现创业梦想,而且是没有成本的!这么好的创业扶持政策赶紧抓住机会联系我们申请吧!温馨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户籍人员是指成立公司前已经做过失业认定的人群或者先做失业登记后注册初创公司,才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7. 深圳创业补贴政策2021申请条件

深圳创业补贴政策2021申请条件如下:1、毕业五年内大学生(户籍不限);2、深圳本地在读大学生(户籍不限,大陆人);3、毕业五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户籍不限);4、深圳户籍人员(重点扶持对象);5、退伍军人(限深圳户籍);6、随军家属(限深圳户籍);7、残疾人(限深圳户籍)。创业补贴是国家政策补贴给创业者的,是降低创业门槛风险,提高人们创业率的一项政策。是直接给到创业个体或者是企业法人和股东的,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深圳创业补贴政策2021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