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适用问题

2024-05-09 05:28

1. 新环保法适用问题

您好。

  首先,需要普及一下当法律的适用发生冲突时,在我国的法律冲突的适用具有三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由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
  其次,针对您所陈述的情况,使用法律来维护环境的过程中发生了法律冲突,那么需要来判断,如何来适用法律规定:(1)本案中,两部法律的制定者均为同一者,那么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情况;(2)《环境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污染物不仅包括水污染,还包括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而《水污染防治法》仅是针对水污染的而设定的,那么可以将《水污染防治法》视为是《环境保护法》的特别法;(3)《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对于《水污染防治法》来说是新法,但是修改部分的条款并没有对《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条文规定产生冲突。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应当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来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用对污染企业处罚力度更强的法律规定来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一并适用),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新环保法适用问题

2. 新环保法适用问题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由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

3. 新环保法适用问题

您好。
  首先,需要普及一下当法律的适用发生冲突时,在我国的法律冲突的适用具有三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由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
  其次,针对您所陈述的情况,使用法律来维护环境的过程中发生了法律冲突,那么需要来判断,如何来适用法律规定:(1)本案中,两部法律的制定者均为同一者,那么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情况;(2)《环境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污染物不仅包括水污染,还包括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而《水污染防治法》仅是针对水污染的而设定的,那么可以将《水污染防治法》视为是《环境保护法》的特别法;(3)《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对于《水污染防治法》来说是新法,但是修改部分的条款并没有对《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条文规定产生冲突。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应当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来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用对污染企业处罚力度更强的法律规定来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一并适用),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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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适用问题

4. 环保部门在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的法治结构缺陷密切相关。
  1、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权威性不够。
  2、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如何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亟待解决。
  一、新环保法实施的执法难题
  1、从机构的地位来看,环保部门的机构地位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即环保部门中央和省级机构力量较为强大,专业化色彩突出,高级研究人才较多,相比之下,市、县一级环保部门的力量明显要单薄得多。
  2、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结构也呈现“倒金字塔”型,中央和省级执法力量雄厚,而市、县、乡级的执法力量则较薄弱,有的县级环保局能够保障日常执法的工作人员只有一到两人,而部分乡镇根本没有任何执法力量。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区县、乡镇及街道一级的环境执法力量是对企业进行环境指导和环境执法的主力军,但这支力量的缺失使新《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化、缺位的问题。此外,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相关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但实践过程中,很多区县因为人才欠缺,在执法工作中,没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以上这些问题使得新环保法大打折扣。
  3、环保部门自身问题。如其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的情况也时常存在。
  三、新环保法实施的司法难题
  我国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是2014年从国外引进的,致使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首先,环境审判改革面临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法官都是从民事庭转岗过来的,没有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判的。其次,目前环境诉讼案件并不多,而且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为了自我宣传而操作的结果。
  四、新环保法实施的自身不足
  1、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
  譬如,在规定生态红线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区域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上,并不高于《农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水法》等专项法律。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因此其权威性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专项法律。此外,新《环保法》在生态保护方面也将遇到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以生态保护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拒绝适用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若不能确保新《环保法》的权威性,其部分规定将会被逐渐架空,乃至最后形同虚设。
  2、在实践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各部门均相继强化了本部门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而对环保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却持抵触甚至否定态度。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方法、措施及手段。
  3、新修订的《环保法》仍然没有明确宣告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公民环境权无法得到保障,使公民参与权无法充分实现。
  4、在此次修订中,部分较为严格的处罚权并未完全下放。比如,要关闭严重违法企业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政府庇护企业而不采纳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议,新《环保法》就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来保障环保部门执法。
  很多此类的相关规定,譬如公众参与的程序、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具体条件等,仍需进一步细化来增强其可操作性。

5. 不属于新《环保法》三大突破的选项是什么

你好,经查询,新《环保法》三大突破: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摘要】
不属于新《环保法》三大突破的选项是什么【提问】
你好,经查询,新《环保法》三大突破: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回答】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回答】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回答】
就是这三大突破哦,其他的就是不属于了,你可以对照看看【回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27日,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它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回答】

不属于新《环保法》三大突破的选项是什么

6. 不属于新《环保法》三大突破的选项是什么

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第二个突破则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新环保I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摘要】
不属于新《环保法》三大突破的选项是什么【提问】
【提问】
能快点吗【提问】
人呢【提问】
【提问】
选D【回答】
选B【回答】
第二个呢【提问】
好【提问】
1.选D 2.选B【回答】
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第二个突破则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新环保I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回答】

7.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
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2、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二、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过去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环保不守法是常态,而今后要把这个常态翻过来,让守法要成为常态,“守法是底线,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守法,这不是高要求,这是一个底线的要求。”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如是称。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环保,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勃兴,我们没有理由不将环境治理到位。
去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不断呵护新环保法的尊严,不断调动执法部门的监管自觉,我们就有理由对环境治理更有信心,对法治建设更有期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8. 目前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的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人们树立环保意识,保护和改革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实践证明,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境工作的需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刻不容缓,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工作体会,就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修改建议做些初步探讨。 
1、环境保护法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急待重新定位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环境保护就会让位于经济建设,必须形成“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在一定的程度上走了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而目前,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大多数国家选择环境优先的战略,党中央、国务院也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这就使得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的重新定位已势在必行。 
1.2 环保职责定位不到位,缺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法将环保职责定位在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上,而没有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这就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也为政府的随意决策留下了隐患。导致有些政府领导干部不能从战略高度去认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错误的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事,与已无关。虽说在环境保护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由于缺乏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嘴上说环保如何的重要,却在实际工作中将环境保护置之度外,甚至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以致地方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环保职责定位的不到位以及环保问责任制度的缺乏使得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 
1.3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又规定国家其他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执法责任分散,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相互推诿。同时,针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到底行使哪些职权,而其他部门又行使哪些职权,环境部门的统管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其他部门不履行职责环保部门怎样处置等等,环境保护法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再加上环保部门的行政级别同其他部门是平行关系,甚至低于某些职能部门,致使环保部门不能也无法监督这些部门,所谓的统一监管在实践中也成为一句空话。 
1.4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总希望环保部门能立竿见影,立即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保护法却没有赋予环保违法行为,必须按法律程序一步步走,而不能当场强制制止。由于缺少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取缔等行政强制手段,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环保部门“无为”、“无位”现象十分严重。既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意,也严重损伤了环境保护法的尊严。 
2.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 
2.1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 
在可持发展的基本战略背景下,在当前全国环境保护法工作严峻形势下,必须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重新定位,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2.2在职责定位上,确定政府为环境第一责任人,并建立环保问责制 
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每个公民、企业、社会团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党政一把手是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将环保绩效作为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来考核,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对不履行环境责任造成环境违法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 
2.3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 
针对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的现状,环境保护法必须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整合环保行政资源,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职能部门。 
2.4赋予环保部门真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强制制度 
目前,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的权限是检查权、罚款权、建议权,这个权限范围已远远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率。要赋予环保部门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查封、扣押、没收、停产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保证执法人员能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使环保执法真正硬起来,这样才能做到即使人民群众满意,又维护了环境保护法的尊严。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需要,更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需要,相信,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一定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迈向一个新的历史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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