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2024-05-06 02:57

1.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材料
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或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2.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一、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由于权利质权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当具备以下属性:
第一,须为财产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无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而不得用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须有让与性。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须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无变价的可能,因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二、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产生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看出,《民法典》虽然将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与物权的成立分离开来,但并没有规定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股权质押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您好,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权利证书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份)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法人)及住所。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的出质分为股票出质和出资额(股份)出质两种。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统一托管于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托管于各地的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则应当记载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物权法》第211条中,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股权质押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4.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一、如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流程是:
1、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提交有关材料,包括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持股的证明文件等;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查材料,办理出质登记。
二、银行的股权质押的赔偿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三、股权出质无效是什么意思呢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则股权出质无效:1、主合同无效。2、从合同无效,即质押合同无效。3、未办理质押登记。股权出质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质权登记于备案的股东花名册上,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股权出质行为不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 股权质押生效需要什么条件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融资借款股权质押可以吗
股权质押不是贷款,但如果是为出质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可以视为贷款。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而股权质押贷款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怎样维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即股权质押登记非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求;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可以将有关材料带到法院起诉维权。但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未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
三、公司可以质押股权吗
在我国企业法人股东的股权是可以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生效需要什么条件

6.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一、什么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
股东的股权都可以质押。股权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股东质押股权的,应当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
所谓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出质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权出质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二)股权出质的标的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三)股权出质具有从属性。
(四)股权出质具有表征性。
(五)股权出质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三、持有股权收益权要质押吗
股权收益权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办理质押相关手续的。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红利,但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股权办理出质后不能随意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认购和交易,投资者的认购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8.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出质人有什么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o、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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