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05 21:48

1. 山西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山西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2. 山西省物价局的其他事项

(一)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为省物价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行政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处长级总会计师1名,副处长级室主任6名),下设6个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健全价格举报制度,依法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审诉案件;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稽查;负责煤炭价格稽查;参与各类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二)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省物价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价格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地方开展成本调查工作,发布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汇总资料和相关信息;组织农村大集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定(调)价(费)的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制定餐饮业、修理业的差价率,制定管理等级标准;拟定有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 山西省物价局的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

山西省物价局的人员编制

4. 山西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二)牵头拟定全省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三)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四)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五)组织、指导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六)承担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七)组织对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调查及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山西省物价局行政价格执法责任制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市政府《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价格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实施《价格法》,界定价格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价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我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为构建“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的价格执法支撑。
  (二)基本目标
  以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总的目标,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局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层次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责任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和奖惩办法,确保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所属八个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处、商品价格处、服务价格处、综合法规处、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与成本调查队、价格监测中心、价格认证中心)。
  (二)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从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真正领会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组织领导。局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机构设在综合法规处。
  3、健全工作网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不同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各部门以自身专业职能为基础负责本部门的实施,同时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衔接工作。行政职能、职权、职责清晰明确,但并不意味着各部门自行其事,在执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各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
  4、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在完善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做到内外结合、层层监督、查处得力、不枉不纵。
  三、法定职能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市政府下达我局的行政执法责任书,我局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有:
  (一)贯彻实施上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内容。
  (二)负责拟订本市价格、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平衡和价格争议;监督行业价格自律工作;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指导价格认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研究工作。
  (四)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五)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七)依法受理和办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均应坚持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等原则;坚持以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执行上级布置、分解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及法制机构建设,加快执法人员职业化、专门化步伐,提高素质,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
  4、负责完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内部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价格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价格行政决策体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权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5、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着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
  6、负责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理解价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7、负责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上报经上级备案审查同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组织清理。
  8、负责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所属部门的检查、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认真解决价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
  9、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0、负责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加强定价卷宗和执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标准
  1、全局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各项活动,都做到“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勤政执法,高效便民;廉洁执法,公开透明”。
  2、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基本到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价格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4、全面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领导重视,目标清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行政责任制度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行政权利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5、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年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率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正确率达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合格率95%以上。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局长、副局长
  主要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局长负责全局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副局长按职责分工分管局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综合法规处
  1、主要执法职权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办理办法
  对全局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经办查处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②经办行政复议工作;
  ③履行法制监督任务;
  ④做好起诉、应诉的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 边清国  徐斌  陈 权  毛益华
  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商品价格管理,包括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天燃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贯彻省价格干预措施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上网电价管理办法》;
  (6)《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7)《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12)《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权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的价格的核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②经办天然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核定、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贯彻省农资价格干预措施等业务的价格核定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③经办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任方宏 谢晓燕 陈汪峰 余 亮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性收费处
  1、主要执法权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等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的执法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②经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经营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③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许可证;
  ④经办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忠国  刘国庆  周德源  郑援朝  陈其根  叶耀庆  黄小平  叶 洪  周天仪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收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贯彻国家、省价格政策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6)《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②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
  ③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汪莲娣  徐斌  计国平  何尊明  
  赵雪皎  朱利红  王 卫  孙向光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分局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价格检查;实施对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价格问题的举报、投诉;指导全市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9)《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2)《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分局长、副分局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综合科执法人员经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做好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案卷归档工作;做好价格诚信建设的各项工作;
  ②检查科和协调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整理;
  ③受理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政策咨询。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卫东 徐 奋 傅祖淼  郭金高  董树民 姜义敏 蒋振宝 王心爱  黄 剑  金曙明 丁晓军 寿文姣 彭爱民汪陆青 朱晓临 王玉龙 寿旦云 赵坚 叶寿良 鲁国栋 郑自强  余维水 马 炎  沈 琳  方亚春  陈 丽  谢 飞  胡曙东 丁来红 俞荣泉 卓开锋 张德玉   傅 芳  丁 宁 姚永福  楼建峰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测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测,包括价格监测信息的采集、汇总、录入数据库;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实施考核;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监测规定》。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对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常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监测品种的设定,采集、汇总、核实、入库工作,指导和督查市属直报定点单位的报价工作,按月编印价格监测数据信息;
  ②经办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督工作并实施考核;
  ③经办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周一东  冯恭利  吴征涛  林少伟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与成本调查队
  1、主要执法权限
  成本调查及价格监审,包括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农产品成本调查。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价格与成本调查队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价格与成本调查队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②负责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接受下级委托,开展具体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施桂生  何建尧朱根宝  冯晓斐  肖春见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认证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认证,包括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②经办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③经办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 民  汤根依  裴显福  陶大元  王丽萍 周见  郎翊江  杨建莉  陈志军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流程  
   见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条款以及《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以文件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体
  (1)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杭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年对各部门在上年的行政执法情况按《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一次考核。
  (2)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评议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各部门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半年对其执法情况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相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以100分为满分实行量化测评,在量化基础上定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等。考核时采取自主测评、民主测评相结合取其平均分的方式,每一项目扣分均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三)考核结果应用
  根据考核结果,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年度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考核评议的结果纳入本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引起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方式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临时收存执法证件、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等方式。
  (四)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室、综合法规处、人教处具体实施工作,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报局党组研究

山西省物价局行政价格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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