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判刑了还会重新判吗

2024-05-09 03:17

1. 已经被判刑了还会重新判吗

法律分析:仍然要被判刑的。 对于已经被判过刑的罪犯,只是对于已经被查明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刑事处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其他的犯罪事实(漏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已经被判刑了还会重新判吗

2. 已经判刑了还能再判吗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新的诉讼请求,可以再起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已经判刑了还能再判吗?

法律分析:
可以。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新的诉讼请求,可以再起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已经判刑了还能再判吗?

4. 已经被判刑了还会重新判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刑的,是不会再判一次刑的。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在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 如果一个案子已经被判了还能继续判吗?

法律分析:
一事不二罚是法律原则,一个案件,经过判刑之后,不会再次判刑。但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究,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一个案子已经被判了还能继续判吗?

6. 判过的案件还能再判吗

法律分析: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新的诉讼请求,可以再起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7. 判过的案件还能再判吗

法律分析: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新的诉讼请求,可以再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判过的案件还能再判吗

8. 判过的案件还能再判吗?

法律分析:
仍然要被判刑的。对于已经被判过刑的罪犯,只是对于已经被查明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刑事处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其他的犯罪事实(漏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