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抵押问题和解决办法都有哪些

2024-05-08 10:31

1. 不良资产的抵押问题和解决办法都有哪些

一、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二、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抵押权人还能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吗?这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当抵押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有的抵押权人非常焦急,担心已担保的财产流失。其实,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三、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
四、流质契约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流质契约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禁止流质契约。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禁止,许多国家立法上禁止流质契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负担债务,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一时经济上的困难,往往以经济价值较高的财产抵押担保较小的债权,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契约条款,将使债务人蒙受较大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立法禁止流质契约。在不良资产的债权中,有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流质契约条款,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五、同一债权,既设立抵押担保又设定保证担保,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不良资产中的有些债权,设有双重担保。双重担保的形成,源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除提供保证担保,还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对于双重担保的债权,我们应首先区别抵押人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对此具有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债务人,那么保证人与抵押人就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因为各国立法都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六、地上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物未抵押,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根据法学理论上物的不可分原则,主物用于抵押时,主物抵押的效力及于主物的从物。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地上建筑物为从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上的建筑物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所占用的土地为从物,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中的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原则,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七、同一债权既设定留置、质押、又设定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资产处置的实践中,同一债权有时既设定第三人保证,又设定物权担保。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根据法学原理,同一财产上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与其他担保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
不良资产的担保中,如遇到同一财产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实现担保权时,我们应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担保为按份担保,既同一债权,担保是按份额约定的,那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现担保权。
八、抵押设定后,抵押物出租,或者出租后的抵押物又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在不良资产债权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财产,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财产出租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将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这种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人有义务将同一财产又抵押的事实通知承租人。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的财产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不良资产的抵押问题和解决办法都有哪些

2. 抵押在银行的资产法院可以查封吗

法律分析:可以查封的。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 抵押在银行的资产法院可以查封吗?

法律分析:
可以查封的。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抵押在银行的资产法院可以查封吗?

4. 不良资产处置中,如何处理抵押财产

不良债权的处置的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
2.进行尽职调查。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
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4.报批。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5.拍卖。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
6.签约付款。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5. 不良债权抵押贷款有风险吗

不良债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不良债权作为抵押或质押,贷款。它是由不良债权买卖合同、不良债权按揭协议、不良债权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不良债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不良债权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不良债权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不良债权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3.经济周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不良债权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不良债权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不良债权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不良债权抵押贷款有风险吗

6. 不良资产抵押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不良资产抵押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二)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三)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流质契约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一、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包括什么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如下: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偿还全部债务;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签订偿还协议;
3、如不能签订协议,抵押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4、如胜诉,可以就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签订投资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1、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2、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3、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4、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5、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6、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7、其他合同陷阱。
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确定情形: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7. 不良资产是什么意思?不良资产能进行抵押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不良资产是什么意思?不良资产能进行抵押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多数企业   贷款   会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但企业若是经营不善,那还贷就成问题了,这些抵押资产也就形成了不良资产。究竟不良资产是什么意思呢?不良资产能进行抵押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  银行  的不良资产,****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  借款  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金融机构会面临:
     
 第一、同一财产重复抵押
     
 同一财产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若抵押合同均有效,那抵押财产所得,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若一方抵押合同登记,而另一方抵押合同未登记,那登记者优先享有财产所得;若两方均为登记,那按照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顺序所得。
     
 第二、抵押财产被查封
     
 抵押合同生效,即使抵押财产因其他原因被法院查封,但也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破产企业不享有抵押财产分配
     
 企业破产,但抵押资产并不属于破产财产,银行对该资产分配拥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流质契约条款无效
     
 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券时,有债权人渠道担保物所有权合同,由于这项契约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和平衡,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双重担保债权
     
 双重担保即贷款人提供担保人还提供财产抵押,在贷款人无力还贷时,担保人则应清偿这笔债务,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和抵押人。对于双重担保的债权,要首先区别抵押人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处于平等地位,银行对此具有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既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债务人,那么保证人与抵押人就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将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
     
 不良资产抵押需要注意的还是蛮多的,大多数都是来自银行的不良资产,对于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 催收 。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

不良资产是什么意思?不良资产能进行抵押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8. 抵押物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得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四)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何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所谓查封是指执行员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的一种措施。未经执行员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转移、使用和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一般就地进行,也可以易地进行。被查封的财产可由债务人看管。如债务人拒不看管,可委托或指定他人代为看管,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扣押是执行员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不许债务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谭兵 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478] 我国《担保法》第37条 第5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但所有权的行使却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因此,法律规定这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其后财产又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此时债权人的抵押权是否受到影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条给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性。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权成立后,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直接支配标的物从而行使其抵押权。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所得到的赔偿金或被拍卖、变卖所得价金都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代替物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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