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能风险代理

2024-05-12 12:07

1. 再审不能风险代理

法律分析: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刑事诉讼不适用风险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再审不能风险代理

2. 再审案件可否风险代理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以实施风险代理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3. 再审案件律师可以风险代理吗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不适用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取规定是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取规定是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意见。

再审案件律师可以风险代理吗

4. 再审案件律师可以风险代理吗?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不适用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取规定是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取规定是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意见。

5. 再审案件律师可以风险代理吗

刑事诉讼不适用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取规定是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取规定是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意见。

再审案件律师可以风险代理吗

6. 风险代理是到终审的吗

亲亲您好,并不是哦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得的最终结果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合同。而这个最终结果并不是受托人或者委托人所能够左右的,能否得到以及得到多少都是不确定的。常见的风险代理,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委托代理,以诉讼最终所得结果(通常可以折合为金钱)一定比例向律师一方支付报酬,或者是当事人(被告)以最终实际少支付(以原告诉讼请求确定的金钱数额为准)的数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律师一方支付报酬的委托代理合同。【摘要】
风险代理是到终审的吗【提问】
亲亲您好,并不是哦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得的最终结果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合同。而这个最终结果并不是受托人或者委托人所能够左右的,能否得到以及得到多少都是不确定的。常见的风险代理,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委托代理,以诉讼最终所得结果(通常可以折合为金钱)一定比例向律师一方支付报酬,或者是当事人(被告)以最终实际少支付(以原告诉讼请求确定的金钱数额为准)的数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律师一方支付报酬的委托代理合同。【回答】

7. 二审撤销的风险代理还收费吗

一审获后二审还需不需要收费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来进行确定。如果双方在签署代理合同的时候说明二审是不需要再缴纳律师费的,那么就不再需要缴纳律师费。如果双方之中没有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则需要再次进行交费,或者是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请的律师一审过后二审还要收费吗?      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二审不需要再交律师费的,就不需要再交律师费;但如果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需要交的,当事人需要根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交律师费。      1.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代理的情况减半收费;      2.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针对于律师收费,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之中只是对律师收费提出一定的建议性和规范性。在二审之中,律师是否要再次进行收费,需要根据律师和客户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来进行确定。双方之间如果明确了需要再次进行收费的话,那么就还需要进行缴费。

二审撤销的风险代理还收费吗

8. 无风险代理包括二审代理费用吗

风险代理与传统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加强办案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处分权限比较大。
三、范围和收费标准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摘要】
无风险代理包括二审代理费用吗【提问】
风险代理与传统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加强办案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处分权限比较大。
三、范围和收费标准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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