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用来贷款买车位吗

2024-05-10 23:09

1. 住房公积金能用来贷款买车位吗

不可以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车位不算在内,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能用来贷款买车位吗

2. 买车位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车位不算在内,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 公积金贷款可以买车位吗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车位不算在内,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贷款可以买车位吗

4. 买车位能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车位不算在内,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 买车位能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不可以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车位不算在内,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买车位能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6. 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车位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车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 公积金能贷款买车位吗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车位不算在内,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公积金能贷款买车位吗

8. 车位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法律分析:
不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提取和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车位不算在内,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主要指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