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2024-05-17 13:59

1.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法律分析】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教龄是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连续累计时间,以年为单位计算。相对还有工人的工龄等。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2.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教龄是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连续累计时间,以年为单位计算。相对还有工人的工龄等。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3.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法律分析:教师有5大津贴、4大补助、3大福利。五大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生育津贴;高龄津贴四大补助:工资性补贴;价格临时补贴;误餐费;住房补贴。三大福利:货币性福利;实物性福利;服务性福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4.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法律分析:教师有5大津贴、4大补助、3大福利。五大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生育津贴;高龄津贴四大补助:工资性补贴;价格临时补贴;误餐费;住房补贴。三大福利:货币性福利;实物性福利;服务性福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5.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1、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包含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2、教龄津贴标准是,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教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教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教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3、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在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4、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一、津贴是什么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二、教师岗位津贴是什么这是教师基本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档次按国家规定。教师工资包括:1、基础工资:国家统一发的工资。2、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量,课时工资。3、职务津贴:根据职务和责任发的津贴。4、奖励工资:全勤奖,学期奖,教学奖,竞赛教科奖等。三、形式津贴的主要形式:地区津贴;野外作业津贴;井下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冬季取暖津贴;粮、煤、副食品补贴;高温津贴;职务津贴;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6. 教师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法律分析】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教龄是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连续累计时间,以年为单位计算。相对还有工人的工龄等。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7. 教师补贴有哪些项目

说起教师这个职业,很多人都是非常羡慕的。不仅工作稳定,而且受人尊重,还有寒暑假可以休息,是很多人相当向往的工作。而教师的福利待遇,其实也是比较不错的。尤其是退休教师,在退休后不仅有养老金可以领取,还有其他补助。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第一项补助:生活补贴。退休后的教师是可以获得生活补贴的,不过补贴的标准、每个地区不太一样。一般来说,是按照在职教师工资的      70%进行发放的。比如:江西铅山县就规定,如果是管理岗位的乡科级正职,按照      2186元的标准发放,如果是乡科级副职,则按照      2038元发放,如果是管理岗位的科员按照      1964元标准发放。管理岗位的办事员及以下,发放标准则是      1889元。除了管理岗位之外,还有专业技术岗位,也分不同的等级,发放标准从      1964元—2593元不等。工勤岗位的发放标准,则是从      1853元—2186元不等。
      而除了生活补贴之外,还有一次性的补贴      /津贴。这项补贴,主要是针对从教满      30年的退休教师的,这些教师可以获得额外的一次性补贴      /津贴。不过,这项补贴全国各地标准不同,某些地区甚至差异很大。比如:江西省贵溪,在去年年底、为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发放补贴,人均能达到      4.2万元。这个数额是比较大的,对于退休教师来说,也是一笔不错的补贴。再还有些地方、会为退休后的教师、增发一次性补贴,比如:江苏省溧阳市,为退休教师发放的补贴,最高能达到      360元/人。第三项补助,则是退休时养老金的加发奖励,这笔钱也不是所有的退休教师能领取的。而是针对那些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果是教师,又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则符合领取资格。在很多地方,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增加      5%。假如退休金是5000      元,加发5%之后,到手的养老金就是      5250元,补贴金额还是很可观的。      第四项补贴是住房补贴。很多地区,比如江苏、浙江等地,对于退休教师都会发放住房补贴。不过这笔钱、需要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的具体政策,看看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领取。很可能不同的地方,规则不同。还是要了解清楚,再去申请。      第五项补助是职业年金。教师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时都会给缴纳职业年金。尤其是对于      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教师,基本上都能拿到职业年金。这笔钱会和养老金一起发放,金额和在职时的工资相关,一般来说每个月多发个几百块还是很正常的。      其实除了这些补贴之外,很多地区还会在每年教师节到来的时候,组织各地已经退休的教师进行一些关怀活动,以表达对教师的尊重。      

教师补贴有哪些项目

8. 教师补贴

法律分析: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与职业培训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