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问题

2024-04-30 09:39

1. 司法考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规定的连带责任,不仅是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补足其差额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是责任人,就交付该项出资的差额,不分份额的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其他股东并无先诉抗辩权。但股东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其实也就说连带责任是对外的。
要区分成立前成立后,承担的是公司设立时的瑕疵责任。
不分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股份公司,虽然公司法31条和94条分别作了规定,但是法理是一致的。

司法考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问题

2. 司法考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发现作设立公司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规定连带责任仅由交付该出资股东承担补足其差额责任公司设立时其股东也责任人交付该项出资差额分份额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其股东并无先诉抗辩权股东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责任份额有权向其股东追偿其实也说连带责任对外
要区分成立前成立承担公司设立时瑕疵责任
分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股份公司虽公司法31条和94条分别作了规定法理致

3. 论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责任

在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以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将公司及股东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时,对股东是否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模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看法,以致在适用法律上无所适从。笔者对此问题从法理等角度作些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审判有所裨益。
我国《公司法》虽经几次修订,但股东由于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应对其他已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股东只有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何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通常理解是公司资产被转移、掏空或混同。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属不属于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新《公司法》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债权人就其债权只能向公司请求清偿是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所依赖的基础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而来源于全体股东的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要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必要条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一方面表明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恶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使基于信赖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所公示的内容而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这种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加上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公司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公司设立中一些人大玩空手道。要么虚假出资,包括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虚假验资;要么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各种名义抽逃资金,致使公司并无真实资本,注册资本实际为零。虽然从会计制度约束来看,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在我国公司财务制度不够缜密、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的情况下,特别是中国熟人社会的环境背景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力度不够,使得出资人创建空壳公司可能遭致的违法成本与之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之又微,,因而大大剌激了出资人利用空壳公司从事无本经营的欲望。这意味着公司的出资人不承担任何出资风险,而把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债权人。这种不正常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的发展。
所以,股东出资不实、不足和抽逃出资亦属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立法宗旨,也是实践提出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至少在其出资不足、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论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责任

4. 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关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三:一是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限期补正;二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三是依据股东会决议除名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关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三:一是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限期补正;二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三是依据股东会决议除名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新公司法第28条和31条对于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的股东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法理上如何理解?


7.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

出资瑕疵承担的民事责任: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公司注销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从而认为公司设立无效。
此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出资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股东已经履行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债务如何处理
股东出资不实的债务应当是由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

8. 公司法的问题!急求!如果股东出资瑕疵,期限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是按认缴额履行义务啊,但是你看到前提了吗,前提是出资瑕疵啊。
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等典型形态,亦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体形态。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认缴出资和实际出资不是一个概念,认缴就是股东开始对公司承诺会出的钱,规定在公司章程里,可能不是一次性付清,会有年限,但是最终一定要出全的,这其实相当于对公司对其他股东的约定,实际就是实际的,就比如说4个每人认缴出资200万,甲和乙各出了100,约定3年付清剩下的,丙和丁出全了,丙之后又抽回了100万,三年后甲付清了,乙没有付清,所以现在,甲丁是足额出资,乙出资不足,丁抽逃出资,但是公司法规定,股东虽然在表决和分红是是按实际出资来算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承担责任,注意是认缴!!!(公司法3条)所以你说乙丁是不是违反自己的股东义务,瑕疵了?如果这时候有债务,公司偿还了还剩一部分付不起,难道乙丁不该为未出的资负责嘛?因为本来就该是每个股东都出资全了,然后以公司资产偿还债务,现在有人没出全,公司资产就是不全的,还不上的地方当然要用补全的出资还啊,而且都说了是在未出资的部分100万内承担补充责任,也是合理的吧,就算债权人不提,其他股东也可以按违约责任让乙丁补足出资再还债啊,所以法律只是给了债权人一种权利而已,反正就在这100范围内,总是要补足的。。。

*瑕疵出资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瑕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亦可分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债权人等三类主体的责任。

  1、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可。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利息。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可作为诉讼主体,向其主张权利。

  2、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瑕疵出资本金,还包括利息,但其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本身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一般应以对公司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为准。而且,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只在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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