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可以收购吗,

2024-05-07 10:52

1. 上市公司可以收购吗,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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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能被收购吗?

上市公司可以被收购吗?可以,但是有下面几条就不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 :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 重大违法行为 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 被收购的公司怎么才算上市?

被收购的公司整体并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算上市。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实现间接上市。被收购公司解散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股票回购注销是有利的吗
股票回购注销是有利的。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注销后,提高了其股价的竞争力,维护了投资者的股票利润。以前,上市公司很难回购股票。现在,只要股价被低估,上市公司就可以自己救市。可以说,这是非常可操作的。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和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别的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5、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是必要的。
二、公司什么时候可以回购股票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六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被收购公司的亏损能不能弥补
被收购公司的损失可以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而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被收购的公司怎么才算上市?

4. 哪些是上市公司收购

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1]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
一、上市公司有哪些收购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流程具体如下:
1、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收购方依照协议或者要约的约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并购方式主要有什么
并购方式:
1、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是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所有权管理层的收购和业务管理控制。收购资产的经营模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共部门或公司。若收购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
2、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直接从目标公司股东那里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少数股东或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相对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讨论交易条件。
3、收购综合证券。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当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包括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股权、可转换债券等形式的组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5. 被收购公司还能上市吗?

被收购公司只要满足上市条件的就还能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上市发行股票。
一、公司上市有什么条件?
公司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1、公司是股份公司;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现象;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要具备上市条件。
二、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接受公众的监督,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公布相关信息和信息的制度。其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1、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开发行时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和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的披露。此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等;
2、持续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持续披露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证券上市交易和信息。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
5、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被收购公司还能上市吗?

6. 被收购的公司怎么才算上市

公司如果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并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消失,这就实现了间的上市。
一、股权转让和借壳之间有哪些区别
股权转让和借壳之间的区别如下:
1、收购股权,场内收购,目前协议收购较多;
2、资产置换。股权转让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3、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转让股权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款的意思,受让人支付股权的价款;
4、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二、上市公司如何协议收购市公司?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7. 被收购公司还能上市吗

被收购的公司符合相应上市条件的,是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
一、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区别如下:
1、公开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
2、上市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二、公司上市时商标权应当怎么办?
公司上市时商标权应当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依法应当随同进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在批准股票发行前办理相应手续,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情况。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时,商标权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三、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被收购公司还能上市吗

8. 上市公司收购别的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
一、公司实施对股东持股有什么规定
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规定主要是针对收购的,具体而言达到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终止上市。即持股比例的规定主要针对于对股权收购的限制,即如果广大的中小股东对该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予以承诺,而使收购人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那么禁止上市。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根据上述情况来进行认定。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收购人涉嫌虚假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自收购人违规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财务顾问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责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第八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