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了几次

2024-05-05 11:12

1. 证券法修订了几次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摘要】
证券法修订了几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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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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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了几次

2. 证券法的修订

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证券法》修订草案所作审议结果向会议作了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就在该法修订通过前夜,又有六大新的问题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写入法律。著名商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曾对六大新问题进行详解,如下: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加大根据王以铭的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顾功耘:“这次修订规定,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新股等重要问题,需国务院批准,应该是为了防止证监会的权力过分膨胀。关于证监会的地位,法律一直规定得比较含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证监会应该是一个特设机构,不是隶属国务院的行政部门,证监会行使的权力也不是行政权力。以前,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行政部门,但证监会成立后,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就再也没有活动过。我认为,立法中所出现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到底是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明确规定”。公司涉嫌犯罪须公告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还应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事件”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顾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是否已经成为事实,并且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无疑问会影响股价。补充这一规定,将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一致行动人概念被明确有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有些收购人与他人合谋,采取共同收购行为,表面上各个收购人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规避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必须报告、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对这种行为应予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顾功耘:“原来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中,有一个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现在,通过《证券法》将这一概念加以明确,效果会更好。对于上述故意规避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若不加以规范,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受损。”严控证券私募发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的部门提出,为了防止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核准和监管,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有这种情形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顾功耘:“有的公司通过几次,并且每次都向100多人发行证券,最后完成向数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资金,达到降低发行成本、不公开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监管。这样的行为,若公司经营不善,将会造成很坏的后果。这次修订,采用‘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立法用语,完善了证券发行程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3. 新股发行办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新股发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深远 

   

  证监会刚刚出台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是针对普通新股发行(即配股或增发)而言的。这两个新规则的推出将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对一级市场的影响 

  1.由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下调会使获得配股公司的家数大大增加,但同时又有若干因素导致获得配股公司增加的数量打折扣。 

  本次新股发行条件与以前相比,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硬指标???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的降低,要求降低不仅体现在净资产收益率由10%下调到6%,还体现在“净资产收益率”内涵的变化上。从内涵上讲,新办法不是以上市公司前三年的(算术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来作为考核标准,而是以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作为考核标准,一般来说,许多上市公司在前三年的某一年有增资行为导致年中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一般是高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净资产收益率的下调会使获得配股资格的公司数量大大增加,即使新办法中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孰低作为计算依据的。 
  从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公布的一份统计资料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下调,达到配股条件的公司大幅度增加的趋势。然而,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6%只是公司获得配股资格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公司获得配股资格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约束,这些因素会使“获配”公司增加的家数打个折扣。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公司有大量资金闲置或用于委托理财、公司最近1年违反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等等。如果再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我们认为因为新股发行条件变化将获得配股资格公司增加的数量大约不会超过200家。但是这不意味着今年市场上配股公司的家数就会增加200家,除了因为许多公司在实质性审查中被淘汰以外,还有许多有资格配股的公司会自愿选择增发的方式进行再融资。 

  2.增发将取代配股成为新股发行的主要形式。 

  (1)新办法取消了对增发的“四类企业”限制。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一般都选择增发方式,而很少采用配股形式。只有在上市公司基本面不好,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比较困难时,才向老股东配售(即配股)。而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后的持续融资一直以配股为主。上市公司之所以选择配股作为主要的再融资形式,除了市场的问题以外,还有政策的原因。证监会在98年、99年一直把增发作为试点,2000年增发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正式推出,但也被限定在以下四类企业。从市场的反映来看,市场对增发的形式还是非常认同的,原因是增发能扩大投资者的范围、发行价格一般比配股价格要高,此外还能解决一些配股难以解决的问题,如A、B股公司配股问题,H股公司在境内的再融资问题等等。本次新股发行办法取消了对增发“四类企业”的限制,许多企业会选择增发作为再融资的主要形式。 

  (2)新办法中增发比配股的条件要低。这主要体现在:配股要求公司最近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一定不低于6%;而增发一般要求也是前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但特殊情况下,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公司也可以进行增发,这为许多公司开了一个口子,使部分硬指标达不到配股条件的公司以增发形式进行融资。 

  (3)增发不受30%比例的限制。按现行规定,一次配股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除非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实际上,很少有大股东能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而增发则不受30%比例限制。所以公司想大量募集资金,一般都会选择增发方式。 

  3.新股发行家数增加的同时,每家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量会呈下降趋势。由于新办法下列条件的限制,每家公司募集资金量会呈下降趋势:(1)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2)要求本次筹集资金计划与本次募集投资项目的资金及实施周期相匹配;(3)对发行当年盈利指标的要求也限制了上市公司一次性募集资金过多的做法,如增发就要求预测增发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4.大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新股的现象将不再出现,但大股东用资产套现的行为还会不断出现,甚至还会增加。由于新办法规定新股发行必须以现金认购,这使得大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新股的现象不复存在了。但是,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 东用实物资产在上市公司中换取好处的初衷不会改变,他们会用上市公司发行新 股的募集资金来收购自己的实物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套现的目的。 

  5.配股中超比例配售现象几乎不会出现。新办法规定公司配股原则上不能超过前次发售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要突破这一比例限制,实际控股股 东必须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不得放弃或部分放弃认购配售给自己的股份。而 同时又规定认购股份必须以现金认购,这就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超比例配 售,大股东首先自己要拿出现金。而不超比例配售大股东可以选择放弃配股权。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不会拿出大量的现金来认购配售,如果的确需要募集大量资金的话,上市公司还可以选择增发的途径,因为增发并不受30%比例的限制。

新股发行办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5. 我国证券法经历了哪几次修订?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我国证券法经历了哪几次修订?

6. 证券法迄今为止一共修订了几次?

一、修改法截止2021年的11月份证券法经历过5次大的修改。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二、拓展资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7. 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8. 证券法主要规范什么问题

法律分析: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