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如何减持

2024-05-17 03:34

1. 上市公司股东如何减持

现阶段股东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类协议转让(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
1、集中竞价系通常在二级市场直接抛售股票。该方式最为简便,大股东无需寻找到特定的受让方,直接按股票市价抛售即可,但也最容易对股价造成较大波动。
2、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关于A股单笔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4、类协议转让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
一、公司股票发行程序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二、股份和股权的区别
1、定义不同。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转让。股份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费问题。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股份有以下三层含义:①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②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③
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4、主要分类。股份:按股东权力,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混合股。按票面形式,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持股主体,可分为国家股,单位(法人)股和个人股。
股权主要有以下两种:①自益权②共益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如何减持

2.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现阶段股东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类协议转让(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1.集中竞价系通常在二级市场直接抛售股票。该方式最为简便,大股东无需寻找到特定的受让方,直接按股票市价抛售即可,但也最容易对股价造成较大波动。2.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关于A股单笔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3.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4.类协议转让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
一、股东减持股票卖给谁
股东减持的股票最终会流入市场,被其他投资者消化。这些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大部分资金将由机构投资者消化,一小部分资金将由个人投资者消化。而且,股东减持也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根据股份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转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资格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减持股份。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认购和交易,投资者的认购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3.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理由?

4. 发了减持公告以后,必须减持吗?

必须减持。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5. 减持公告后一定要减持吗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减持公告后一定要减持吗

6. 大股东说减持又没减,不到一个月又说减持,违规吗

公司公布了股东减持,却又没有减持,可能说明了:1、减持计划只是为了配合主力资金吸筹。股东减持,会影响二级市场股东抛售股票,抛售后主力资金就能吸筹。如果不减持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价未来上涨的概率大。2、减持需要提前公告,如果减持公告公布后,股价大跌,此时股东套现的收益就会减少,所以就不减持。3、股价在低位的时候大股东宣布减持,二级市场股东会表示不满,因此不减持。4、在低位宣布减持,很可能是为了配合主力故意打压股价,为以后拉升做准备。5、没有人比上市公司大股东更了解自己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布减持后不减持,可能公司未来有利好消息出台,这样他们就不减持了。6、股东减持可能是因为当时需要资金周转,但突然不需要资金周转了就不会再减持了。【摘要】
大股东说减持又没减,不到一个月又说减持,违规吗【提问】
老师,是指股票【提问】
公司公布了股东减持,却又没有减持,可能说明了:1、减持计划只是为了配合主力资金吸筹。股东减持,会影响二级市场股东抛售股票,抛售后主力资金就能吸筹。如果不减持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价未来上涨的概率大。2、减持需要提前公告,如果减持公告公布后,股价大跌,此时股东套现的收益就会减少,所以就不减持。3、股价在低位的时候大股东宣布减持,二级市场股东会表示不满,因此不减持。4、在低位宣布减持,很可能是为了配合主力故意打压股价,为以后拉升做准备。5、没有人比上市公司大股东更了解自己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布减持后不减持,可能公司未来有利好消息出台,这样他们就不减持了。6、股东减持可能是因为当时需要资金周转,但突然不需要资金周转了就不会再减持了。【回答】
首先,理所应当应该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同时应当对违规减持的大股东处罚足够的经济处罚,以免再犯。对于投资者的正当诉求,目前的《证券法》可以满足吗?答案是可以,《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明显,对于违规减持的处罚上限是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减持金额是5亿元,那么理论上就可以对其处以5亿元罚款,而5亿元罚款完全可以在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让违规减持的大股东肉疼,下一次绝对不敢再违规减持。但是很遗憾,《证券法》的规定是规定,实际执行起来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我们看看具体案例吧。第一个案例,2021年6月12日,药明康德发布公告,公司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回答】
我问的你没回答,辛苦您直接回接我的提问,谢谢【提问】
违规【回答】

7. 股东减持期满未实施是利好吗?


股东减持期满未实施是利好吗?

8.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票时若截止期到期股票还未减持完还可以减持吗?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票时若截止期到期股票还未减持完还可以减持吗?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最新规定为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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