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冲刺多选题「卷二」

2024-05-19 05:41

1. 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冲刺多选题「卷二」

 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冲刺多选题「卷二」
                      距离司法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刑法》部分,我想跟大家分享一套卷二《刑法》的考前冲刺多选题,欢迎大家阅读。
    
    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了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
    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
    【正确答案】ABCD
    2[多选题]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大家可以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
    A.甲某告诉乙,说看见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答应下来,却不什么也没做。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正确答案】AB
    3[多选题]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C.丙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情敌的殴打。丙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情敌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丙某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D.人贩子丁某来到一乡村寻找拐卖对象,发现一漂亮村姑,丁某抓住村姑手腕,说“跟我走”,然后将村姑双手捆住,但走在半路上,漂亮村姑使劲挣脱绳索逃走。
    【正确答案】ABCD
    4[多选题]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正确答案】ABCD
    5[多选题]张某欲杀李某,向李某的房间开枪射击,但李某已于8小时前离开,因此未遭杀害。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犯罪的成立要求张某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
    C.张某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敎育网
    【正确答案】AB
    6[多选题]以下所列选项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中止?( )
    A.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出巨大响声。某甲心中恐慌,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
    B.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道:“某乙,你怎么抢我的东西?”某乙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回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C.某丙骑自行车途经某村路段时,见到沈某(男,4周岁)在公路上行走,即起拐卖沈某的恶念,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行至某镇,后又弃自行车乘长途汽车到某县。因一直找不到买主,某丙将沈某带回沈某家所在的村,将沈某留下公路上,自己逃回家去。沈某当即被村里的人发现,被带回交给其父母
    D.某丁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欲奸污陈某。陈某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某丁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正确答案】BC
    7[多选题]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正确答案】AC
    8[多选题]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正确答案】ABC
    9[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
    A.甲为了伪造货币而购买纸张[多选题]油墨
    B.甲为了抢劫而跟随被害人
    C.甲为了盗窃而将某工厂的看门狗毒死
    D.甲在给乙的信中表示要杀了乙
    【正确答案】ABC
    10[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着手”?
    A.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B.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C.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D.戊误将毒药投入不相干人碗中,但又不忍心将饭倒掉
    【正确答案】AB
  ;

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冲刺多选题「卷二」

2.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试题-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当然,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时,行为人没有责任,不成立犯罪。在本案中,甲不知道该行为是否违法,咨询机关法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在这种情况下,甲不可能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所以甲主观上没有责任,不能成立犯罪。
    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3. 2019法考模拟题《刑法》-不定项选择题【9.29】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某村一位老者去世,按照当地习俗,在入葬时由死者儿子甲点燃爆竹。因质量问题,点燃后有爆竹落入祭拜人乙的衣服内,致使乙炸成重伤。关于甲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B.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甲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甲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1.【考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答案】D。解析: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千百年来婚丧嫁娶的风俗习惯。甲采取了正常的燃放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正确地燃放爆竹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的,甲燃放爆竹时无法预见会造成这种损害结果,将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损害结果归罪于消费者,显然违背常理。本案的损害结果是一种意外的巧合,即爆竹正好散落在了被害人的衣服内,致其重伤,这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D项正确,当选。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思路点拨】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2019法考模拟题《刑法》-不定项选择题【9.29】

4.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0.9】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63)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参考答案 
    1.【考点】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AD。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有:(1)擅权,即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2)越权,即超越职权处理事务。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仍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属于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让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A项正确,当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或者裁定无罪。不侦查表现为:(1)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2)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3)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证据灭失不能定罪。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行为人徇私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刑警曾某的行为并不存在徇私、徇情的问题,也没有造成冯某脱离控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曾某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B项错误,不当选。
    本案是现实中的案例。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某让马某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某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故于某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没有人告知于某,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某的家属,故也无法证实于某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常见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包括:(1)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5)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辆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渎职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闫某虽然只是公安局的合同制协警,但是在协助抓捕行动中,闫某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闫某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5.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不定项选择题【9.26】

 一、不定项选择题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二/86)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2.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二/87)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3.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2015/二/88)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参考答案 
    1.【考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答案】CD。解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既可能单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行为是否触犯寻衅滋事罪,首先要看行为人任意毁坏财物的动机为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其次,要看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不是无缘由的任意毁坏,而是有计划有目的的破坏,而且也并没有破坏了社会秩序,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甲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这一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B项错误,不当选。
    高速公路隔离栏不属于吴某的个人财物,故吴某的同意或者承诺是无效的。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项正确,当选。
    隔离栏属于公路(交通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在足以危及交通安全时,可能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2.【考点】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BC。解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在高速路上私开出口,帮助司机逃费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前3种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也难以认定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现有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规定为犯罪,故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A项错误,不当选。
    即使甲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一方面,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主体要件。另一方面,甲也没有“招摇撞骗”,其收取费用后也让路过的货车司机逃费,故甲不构成招摇撞骗罪。B项正确,当选。
    甲虽然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私开出口,让路过的司机通过此出口逃费,使收费站未能收取原本可以正常收取的费用,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但是,甲既未实施欺诈行为,其行为也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的过路费,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C项正确,当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是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不构成犯罪。30万元是甲与吴某共同犯罪所得,不属于他人的犯罪所得,故甲对其他共犯人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3.【考点】贪污罪;受贿罪;牵连犯
    【答案】ABC。解析: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与甲相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非法据为己有,其性质是贪污还是受贿,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司机们交给甲的钱。如果认为这笔钱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不属于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的对象,那么吴某的行为就不成立贪污罪,而应成立受贿罪。如果认为这笔钱虽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属于确定的债权,那么吴某的行为就成立贪污罪。显然,如果吴某和甲不私开出口,货车司机就必须到国有收费站才能离开高速公路,所以这笔钱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能够获得的财产,可以被评价为公共财物。故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原本属于国有收费站的财产,使国有收费站遭受几十万元损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A项正确,当选。
    对吴某贪污数额的认定,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吴某的行为使国有收费站的损失远不止30万元,那么,应以国有收费站的实际损失数额认定吴某的贪污数额,还是以吴某与甲共同实际贪污的数额认定吴某的贪污数额?贪污罪属于“占有”型犯罪,故应以实际占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认定吴某与甲共同贪污的数额。(2)按吴某最终分得的10万元还是按共同贪污数额30万元认定吴某的贪污数额?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负责,故应按共同贪污的数额,而不是按照分赃数额认定每个共犯人的贪污数额。故吴某的贪污数额是吴某与甲实际共同贪污数额30万元。B项正确,当选。
    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甲3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予查处甲在高速公路上私开出口、帮助司机逃费从中获利的行为,属于“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该利益中也有吴某自己的一份,但是不能由此否认吴某确实也为甲谋取了利益。故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C项正确,当选。
    吴某犯有贪污罪与受贿罪两罪,但两罪不构成牵连犯。在判断是否成立牵连犯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确定牵连关系是否存在。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受贿人受贿通常不是为了贪污,贪污和受贿之间通常并不存在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内在关系,故吴某的贪污罪与受贿罪不属于牵连犯,更不存在从一重罪处断的问题。吴某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收受甲的财物为甲谋取利益,一个是与甲通谋私自开高速出口窃取原本属于国有收费站的财产,侵犯了两个法益,分别构成两个罪,即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不定项选择题【9.26】

6. 2020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1.8】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54)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参考答案 
    1.【考点】犯罪未遂
    【答案】AC。解析:A项中,甲已经成功绑架幼女,幼女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生命、身体随时处于危险之中。因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已经被侵犯(毁灭),故甲属于绑架罪既遂。索取财物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该目的未实现不影响绑架既遂的认定,故不能据此断定甲属于绑架未遂。A项正确,当选。
    B项中,甲已经抢得他人财物(半条项链),侵犯(毁灭)了他人的财产法益,故构成抢夺罪既遂。至于行为人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这是行为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抢夺罪既未遂的判断。B项错误,不当选。
    C项中,因甲提供的钥匙不管用,乙未借助甲的帮助实现盗窃既遂,或者说甲的帮助对于乙盗窃既遂未能起作用,故甲属于盗窃未遂。虽然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是,对于汽车被盗走,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应认为甲“未得逞”,构成盗窃未遂。C项正确,当选。
    D项中,盗窃的钻石戒指属于体积较小的财物,只要已成功窃取,即可评价为被害人已经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已经侵害(毁灭)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因而属于盗窃既遂。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7.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10.8】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二/21)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 
    1.【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答案】D。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里的“关系密切的人”,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中的利益关系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如情人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秘书、司机等)、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没有必要将关系密切限定解释为事实上非常熟悉、关系紧密,因为客观上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基本上都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所以,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即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来解释“关系密切的人”。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知道丁的隐私,通过揭发隐私要挟,客观上能够迫使丁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出发,应认定甲是与丁“关系密切的人”。甲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B两项正确,不当选。
    丁身为公安局副局长,明知丙涉嫌抢劫构成犯罪,竟然故意包庇丙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明知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唆使公安局副局长丁徇私枉法对丙作无罪处理,结果丙果真被无罪处理,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C项正确,不当选。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的,甲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故对甲不能适用该款规定。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当数罪并罚。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D。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10.8】

8.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刑法概述-多项选择题6.26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二/51)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参考答案 
    1.【考点】刑法解释
    【答案】BCD。解析: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字面文义及其通常的使用方式(语境、语法、标点)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从字面上看,法条并未将“妇女”限定为“妻子以外的人”,故按照文理解释,可以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该结论并未超出“强奸妇女”的文义范围。婚姻不是卖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仍享有性自主权,即便作为人妻,两人之间的性行为在事实上也完全可能违背妻子的意志。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在客观不法层面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婚内强奸是否最终能够成立强奸罪,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A项正确,不当选。
    虽然《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因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其一,“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性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也构成抢劫罪;而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性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后与其性交的,该性交行为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侮辱尸体罪。其二,“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只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故对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不能作相同的解释。B项错误,当选。
    首先,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轻重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则不能进行当然解释推理。宠物和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故抢劫宠物和抢劫婴儿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其次,当然解释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条文用语的文义范围。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能将婴儿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C项错误,当选。
    在刑法中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故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只能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不发生,不能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因为这种情形不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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