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2024-05-10 21:59

1.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提供捐助和其他帮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或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实行司法救助。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以及重庆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应缓收、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免收查询费。第二章 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行政事务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或申请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及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实施第十六条 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2.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介绍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经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援助范围,申请、受理和实施,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9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3.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须的法律帮助,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日常业务管理可委托所属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实施。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可设立法律援助法律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按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第五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有关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当酌情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辖区内;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
  (三)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四)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符合其它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三)因公受伤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四)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第十二条 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援助人员的工作。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似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法律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4.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应的帮助。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法律援助
  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与范围,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 重庆的法律援助有哪些?联系方式是什么?

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配合,用法律去维护人民的权利,去维护社会的正义,去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有许多社会弱势群体并不懂法也没有资金去寻找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国家就会设置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重庆的法律援助有哪些内容以及联系方式是什么?

一、重庆的法律援助重庆市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及时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到危害,设置了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没有资金为自己请律师的人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去寻求法律援助。政府可以为市民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几种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例如工人需要讨要劳动报酬,工人在工作中受伤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家庭经济贫困需要申请某种经济援助,或者卷入某种刑事案件中,需要寻找辩护人。

二、重庆法律援助的联系方式重庆市设置了多个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在所属的不同区都设置了法律援助中心,该法律援助中心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这是位于渝北区的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还在万州区,黔江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等各个区域都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人们可以就近去查询不同地区的联系电话,并寻找相关机构的援助。

三、设置法律援助中心的意义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有极其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用法律去捍卫人们的权益,用法律去构建一个更和谐的社会,需要法律援助中心的存在。

重庆的法律援助有哪些?联系方式是什么?

6. 重庆市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最新

重庆怎么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下:
一、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7. 重庆市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最新

重庆怎么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下:
一、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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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庆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