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收益该怎么处理

2024-05-18 03:09

1. 股权转让收益该怎么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1、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并且判断其适用性,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这里,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理解为等值人民币金额。
2、转让成本中“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收购股权时已经缴纳过预提所得税后,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才可以计为计税转让成本,否则,只能以原转让人的出资成本作为计税转让成本。
基于与国税发同样的避免双重征税原则,《企业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计算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转让收益也可以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否定了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我国税收法规适用性规则,财政部国税发及国税这些文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国税发71号文目前仍是关于外资股权转让的最新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其股权时,计税转让收益中可以扣除股权转让人享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但中方股东转让其股权则不能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全额”和“财产净值”的具体含义并不是清晰可见,需要在《新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按字面含义理解,收入全额应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账面净值,具体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财产净值应指外资股东应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净资产的账面净值。但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经常有资产重组等行为,由此导致外资股东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属于资本利得,在资产重组时形成,在股权转让时实现。从所得税税收法理上看,此类资本利得应在外资股权转让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税款计算遗漏,建议将外资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解释为外资股东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和应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
二、企业拆迁补偿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比较复杂,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三)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五)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六)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股权转让收益该怎么处理

2. 股权转让的收益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是近年来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此次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主要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是在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属于重新明确之前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已有类似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按《公司法》与《公司登记法》的规定,股权变更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所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要求,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 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取得收益

取得部分股权转让款能确认收益。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条件包括: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部分股权转让款(一般应超过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取得收益

4. 什么是股权转让收益?

股权转让收益由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构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其他人,或公司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小股东如何退股
小股东退股的办法是:
1、与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一致,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
2、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
3、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转让新规
根据我国相关的条例规定,二零二零年股权转让新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任何股东转让自身的股权,应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成员,并询问其它股东的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当天开始计算,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法院可否按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
强制执行股权的方式:
1、强制股东抽回出资来抵偿债务;
2、取消公司设立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东出资用来偿债;
3、执行股东股权的收益来偿债;
4、强制股东转让出自来偿债。
强制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用于偿还债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其股权时,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时并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转让股权转让款能不能计入收益

取得部分股权转让款的通常能确认其合法收益。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条件包括: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部分股权转让款(一般应超过50%)。
一、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后债权债务
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二、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需要什么手续
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包括的内容如下: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等等。
三、股权转让是违法吗
股权转让遵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违法的。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股权转让的形式有: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办理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股权转让款能不能计入收益

6. 股权转让收益是怎么构成的

股权转让收益由纯处收益与持有置收益构成。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使用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最关键的一权是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核心在于是赋予收益权,这是发挥土地要素功能的基础,是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要义所在。
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依然属于村集体,但具有资格的人可以不使用相应的宅基地,而通过出租、抵押等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人从而获得收益。
二、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处罚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本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是相同的;
(2)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三、误入传销会不会判刑
如果是普通受欺骗或者蛊惑参加传销活动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真正的成功没有捷径,积累财富要靠打拼。对于身边朋友介绍的所谓“短平快”暴富之路,要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克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是不构成犯罪的。“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权收益权可以转让吗

近年来,股权收益权转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信托融资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融资方不宜或者不能直接转让股权,而是以股权的收益权作为标的。故股权收益权可以转让。对于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定,其可以说是一种市场实践中的产物。对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应认可其效力。
一、股权收益权的应用有哪些?
1.信托资金“购买股权收益权+回购”模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果进行信托贷款将受上述金额比例的限制,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为此信托公司与融资方设计了“购买股权收益权+回购”的模式以规避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融资。
2.股权收益转让作为股权质押的补充;
在并购贷款中,融资者除了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外,借款方往往会和融资者签订一系列协议,包括融资者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保证协议等来降低其贷款风险。
3.在不宜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以设计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股权收益权能否单独转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即股东的股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具体又表现为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又分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指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系一种期待权。
1.关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支付相关利润。此时,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独立存在,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股东可以在不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单独转让。
2.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能够单独转让,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最高法院关于信托公司与有色金属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案的判决,确认了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让有效,即股权收益权可以单独转让。

股权收益权可以转让吗

8. 公司转让股权如何计入收益

确认公司股权转让收入的方式:一般根据转让协议予以确认。若有其他材料足以证明公司股权转让收入的的,可以按照其他材料予以证明。例如,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相关登记信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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