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二手房维修基金怎么算

2024-05-05 10:28

1. 我买的二手房维修基金怎么算

有些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已经缴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此情况下:
(1)如果账户余额不足30%,那就需要按现行标准补缴这块费用后再过户;
(2)如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为首缴标准的30%以上,办理产权过户时,维修资金同时过户。
购买没有缴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时,一定要先到房管部门查询其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查询时须携带产权人的身份证或房屋产权证。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2、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3、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4、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我买的二手房维修基金怎么算

2. 知道的说一下二手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一,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
住房的话,以二手房现成交价与卖主原取得房屋时的成交价之间的差额,按2%缴存。
当然,如果卖主这套房原来未缴存房屋维修基金的,那二手房的现买家需要按成交价全额缴存2%。
二,房屋维修基金:
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3. 二手房维修基金怎么算,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过户

一、二手房维修基金怎么算
二手房维修基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交存。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
二手房买卖不需要缴纳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只在首次购买时缴纳,以后钱随房走。当所有维修基金全部使用完后,再由全体业主重新协商共同承担公共维修费用。对于二手房,业主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解决。
二、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过户
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流程:
1.到总咨询台初审,打印合同,同时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卖方结婚证,产权证。
2.到查档窗口,卖方本人出示身份证和产权证,填表排号查询。
3.报税:到总服务台提交产权证,卖方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出示以上证件原件,查档资料,有公正书的需交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到递件窗口,出示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卖方结婚证,合同原件。领取取件通知单。
5.到取件窗口拿取件通知单领取维修基金票到总服务台,交税后单方取件只需买方出示身份证,填写取件确认单后打印新产权证到窗口贴完税证明。
三、二手房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二手房过户不需要交维修基金的,一套房子只收取一次维修基金的。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二手房维修基金怎么算,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过户

4. 二手房维修基金怎样算·房产频道·南方网

二手房维修基金怎样算 按一手成交价2%交
问:我日前相中了海珠区滨江东路一处望江景的二手笋盘单位,130多平方米,业主李先生原本一手房购入价约120万元,由于急需资金周转,因此同意以100万元出售,但由买家支付所有交易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并办妥全部交易手续后,本人听说还要缴交物业维修基金,请问:二手物业维修基金是否一定要缴交,由谁负担?如何缴交?以哪一个成交总价为计算基数?伍先生
答:根据相关政策,商品房必须按总房价2%的比例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如果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则该基金由业主缴交;如果在该时间之后,则由发展商负担,而若发展商没将该笔费用计入成本,则由业主负担,或双方进行协商,但发展商在销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费用由哪方负担,不注明则视为发展商缴交。所以,新买家可以和原业主了解相关情况,如果实为购买者应该负担,而原业主还没缴交,则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伍先生如果已经同意支付该项费用,则必须按一手购入总房价2%的比例,即120万×2%=2.4万元,向指定的银行或部门缴交维修基金2.4万元。特别提醒,如果物业没缴交过维修基金,在二手房交易时其维修基金仍按一手商品房买入总房价2%的比例缴交,而不是以二手房成交总价为计算基数的。

5. 二手房大修基金怎么算

大修基金是什么怎么算

二手房大修基金怎么算

6. 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怎么处理– 安居客房产

买新房时必须交房屋维修金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一般为购房款的2-3%。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售房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政策均有不同,需根据本地规定交纳)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能否向买方索取?
根据2008年实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无法要求业主委员会退还。
在法律层面并无关于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屋维修基金由谁承担的明确规定,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表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房屋维修基金缴存人与产权人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应约定好办理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更名)。
由于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因此无论卖方和买方都无法进行提取,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卖方一般没有问买方单独索取补偿的。如果卖方希望买家承担公共维修基金,好的方法是把希望买方承担的部分报在房屋总价当中。
部分未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如果卖方出售的房屋未曾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该如何告知买方呢?
1、在1998年前建成并当年交过契税的商品房,如果未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费用,那么再次交易时买方也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补交这笔款项。
2、已购公房的房屋性质较为特殊,因此一般房屋维修基金也未曾缴纳过。根据国家规定已购公房交易时,购房者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补交这笔款项,交易方是合法生效的。
为了避免日后买卖双方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根据房屋性质和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进行统一协商沟通

7. 房屋交易维修基金怎么算?

法律分析:
(1)如果账户余额不足30%,那就需要按现行标准补缴这块费用后再过户;
(2)如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为首缴标准的30%以上,办理产权过户时,维修资金同时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屋交易维修基金怎么算?

8.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当中的有关条例: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