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大户报告制度是怎样操作

2024-05-18 06:36

1.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大户报告制度是怎样操作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例如上海商品交易所的大户申报制度规定,当交易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限仓规定的80%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申报其交易头寸和资金等情况,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必须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直至由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大户报告制度是怎样操作

2.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大户报告制度是怎样操作?

期货大户报告制度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那么,到底大户报告制度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了解焦炭期货大户报告制度的规定内容,大户报告制度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会员(期货公司)和客户(个人和企业)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 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户报告制度”有关规定。

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第十六条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第十七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大户持仓报告表》(见附件),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