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5-06 03:22

1.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等规定,我会将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根据《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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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等规定,我会将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根据《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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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依据上述规则,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证监会核准,还可以开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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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4.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等规定,我会将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根据《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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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资管公司开展资产管理

可以开展。近期从保监会获得消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根据近期公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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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公司开展资产管理

6.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资管业务保本保收益。

近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将过渡期确定为到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打破刚性兑付,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

《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为何要打破刚性兑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
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
规范智能投顾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售资管产品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
目前,国内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
《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网

7.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第四条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第五条 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通过债转股、原股东资本减记、引进新股东等方式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
  (四)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8. 中国银保监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规定

亲亲,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我为您查询的答案有点多!请您耐心看完。(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摘要】
中国银保监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规定【提问】
亲亲,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我为您查询的答案有点多!请您耐心看完。(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回答】
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法国精算师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回答】
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由银保监会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回答】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回答】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回答】
并为您查询了不能担任的情况:(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回答】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