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

2024-05-18 18:10

1. 保税物流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一,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      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二,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      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监管成为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海关应当依法监管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三,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      在这一点上,保税物流监管制度与保税加工监管制度是一致的,但是保税物流货物在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征税时不需同时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除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和边角料外)时要征收缓税利息。   四,监管延伸   监管地点延伸   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监管时间延伸   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保税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五,运离结关   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同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      但是实际结关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      在这里规定时间的报核已经不具备最终办结海关手续的必要程序。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保税物流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

2.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港区还在试点运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海关监管制度)。本节就已经或者初步形成监管制度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等六种监管模式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Ⅳ逐一进行介绍。

3.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电子账册管理企业基本程序:备案报关、报核结案。
1、合同备案
海关行政许可;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要的许可证。
2、合同报核
报核: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部分处理后,经营企业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3、电子帐册
联网监管:保税工厂的进、销、存、用等生产物流数据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受海关的严密监管,构成了电子围网。企业的备案、变更、报关、核销等统统也通过网络完成。
监管模式:电子帐册或电子手册。电子手册是纸质手册的替代。

扩展资料
报关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 备案内容:经营单位名称与代码、生产单位名称与代码、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编号、加工能力、经营范围清单
②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可海关办理。此外海关直接。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 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 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 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每批进口时不能超过它们的剩余值。
④ 电子帐册分册:异地报关和异地深加工结转情况下核发。
通常一个企业只建立一个“电子帐册”,但企业下有非法人资格但却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2、报关
(1)进出境报关
(2)深加工结转报关
(3)其他报关
(4)缓税利息的计算: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缓税利息 = 应补税款 * 计息期间 * 利息率
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3、报核
(1)分类:定期报
周期报:半年核销一次
(2)程序:
① 预报核: ——“同意报核”电文
将周期内的报关数据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动态的电子帐册比对。(进出级比对)
② 正式报核:
将周期的结存数与应当结存数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电子帐册比对。(库存级比对)
报核单据:电子帐册报核总体情况表;归并参数表;盘点表;报关单;税款缴纳书;财务报表。
③ 核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4.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电子账册管理企业基本程序:备案报关、报核结案。
1、合同备案
海关行政许可;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要的许可证。
2、合同报核
报核: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部分处理后,经营企业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3、电子帐册
联网监管:保税工厂的进、销、存、用等生产物流数据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受海关的严密监管,构成了电子围网。企业的备案、变更、报关、核销等统统也通过网络完成。
监管模式:电子帐册或电子手册。电子手册是纸质手册的替代。

扩展资料
报关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备案内容:经营单位名称与代码、生产单位名称与代码、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编号、加工能力、经营范围清单
②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可海关办理。此外海关直接。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每批进口时不能超过它们的剩余值。
④电子帐册分册:异地报关和异地深加工结转情况下核发。
通常一个企业只建立一个“电子帐册”,但企业下有非法人资格但却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2、报关
(1)进出境报关
(2)深加工结转报关
(3)其他报关
(4)缓税利息的计算: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缓税利息=应补税款*计息期间*利息率
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3、报核
(1)分类:定期报
周期报:半年核销一次
(2)程序:
①预报核:——“同意报核”电文
将周期内的报关数据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动态的电子帐册比对。(进出级比对)
②正式报核:
将周期的结存数与应当结存数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电子帐册比对。(库存级比对)
报核单据:电子帐册报核总体情况表;归并参数表;盘点表;报关单;税款缴纳书;财务报表。
③核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加工货物

5.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另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纸质手册管理这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用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这种监管方式在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中曾经起过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对外贸易和现代科技的调整发展,将逐渐被联网监管模式所替代。目前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2。计算机联网监管计算机联网监管是一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应用计算机手段实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海关管理科学严密,企业通关便捷高效,受到普遍欢迎,将成为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主要模式。这种监管方式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以建立电子账册为主要标志,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不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已经实施了多年,形成了完整的监管制度;另一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以建立电子手册为主要标志,继续以合同为单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现在已开始施行,今后将逐渐取代纸质手册管理。(一)关于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保税期限:纸质手册管理的货物:1+1年电子帐册管理的货物:帐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起到帐册撤销止。加工区保税加工货物: 料件进区到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合同管理?)2、 申请核销的期限:纸质手册: 到期后30天 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电子帐册: 6个月一报。满6个月,则其后的30天内报核。加工区保税加工货物:6个月一报进出境(区)的实际情况与结存情况。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6. 保税物流园区的海关监管

一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1、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3、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4、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5、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⑴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⑵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⑶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6、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⑴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⑵加工贸易进口货物;⑶转口贸易货物;⑷外商暂存货物;⑸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⑹进口寄售货物;⑺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⑻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⑼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⑽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7、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8、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1、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3、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5、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⑴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⑵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⑶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⑷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7、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9、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10、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11、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三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1、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4、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5、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6、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7、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8、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9、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放弃货物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10、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⑴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⑵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⑶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⑴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⑵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12、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四对园区与其他监管区域往来货物的监管1、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此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7.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监管地点延伸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时间延伸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6个月;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保税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五,运离结关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同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但是实际结关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这里规定时间的报核已经不具备最终办结海关手续的必要程序。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特征

8. 保税物流货物有哪些特点

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力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