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怎么赔偿工伤死亡赔偿应归谁所有

2024-05-09 23:12

1. 工伤死亡怎么赔偿工伤死亡赔偿应归谁所有

一、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赔偿应归谁所有
劳动者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因工伤亡后保险公司会支付保险金,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赔偿金。两种赔偿金因为性质不同,其处理也差异较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职工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但是,保险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指定保险受益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即职工的同意,否则指定无效。
《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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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死亡赔偿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工伤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任命政府规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事有凑巧,一雇工在送货时遭遇车祸死亡后,雇主因债台高筑而自杀,而雇主又没为这个车祸死亡的雇工办理综合保险,那么前不久,上海闵行区法院对这起工伤死亡赔偿案给出答案,雇主的妻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祸死亡的雇工名叫张勤,是一个外地来沪打工者,他在凌某开设的装潢店内工作。一天傍晚,他驾驶店里一辆有动力装置的无证三轮车外出送货。返回途中行驶至莲花路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存在相等的过错行为,小客车司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张勤驾驶的动力三轮车无牌无证,双方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小客车是投保车辆,
保险公司承担了份内的理赔款,另外的20万余元由司机赔偿给死者家属。
  按照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死者家属还应得到10万余元。正当死者家属向雇主索取时,雇主凌某因债台高筑割脉自杀。为得到赔偿金,死者家属将雇主的妻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勤工作途中车祸身亡,属于工伤,应得到全部赔偿。现雇主死亡,留下的装潢店由其妻儿继续经营,其遗产也由他们继承
,故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妻儿俩认为,首先他们不是张勤的雇主,无须承担张勤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况且由于经济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张勤明知其驾驶的车辆无牌无证,仍违法上路,应对事故的发生自担其责。
  经审理查明,张勤受雇于凌某,事发时受凌某指令为客户送货,其驾驶的出事车辆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鉴于此,法院认定雇主凌某应承担10万余元赔偿责任。法院指出,虽然凌某已经死亡,但依照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凌某之妻负有清偿责任,鉴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继承人
,故认定其在范围内与母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4.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事有凑巧,一雇工在送货时遭遇车祸死亡后,雇主因债台高筑而自杀,而雇主又没为这个车祸死亡的雇工办理综合保险,那么?前不久,上海闵行区法院对这起工伤死亡赔偿案给出答案,雇主的妻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祸死亡的雇工名叫张勤,是一个外地来沪打工者,他在凌某开设的装潢店内工作。一天傍晚,他驾驶店里一辆有动力装置的无证三轮车外出送货。返回途中行驶至莲花路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存在相等的过错行为,小客车司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张勤驾驶的动力三轮车无牌无证,双方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小客车是投保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了份内的理赔款,另外的20万余元由司机赔偿给死者家属。 ?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死者家属还应得到10万余元。正当死者家属向雇主索取时,雇主凌某因债台高筑割脉自杀。为得到赔偿金,死者家属将雇主的妻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勤工作途中车祸身亡,属于工伤,应得到全部赔偿。现雇主死亡,留下的装潢店由其妻儿继续经营,其遗产也由他们继承,故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妻儿俩认为,首先他们不是张勤的雇主,无须承担张勤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况且由于经济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张勤明知其驾驶的车辆无牌无证,仍违法上路,应对事故的发生自担其责。 经审理查明,张勤受雇于凌某,事发时受凌某指令为客户送货,其驾驶的出事车辆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鉴于此,法院认定雇主凌某应承担10万余元赔偿责任。法院指出,虽然凌某已经死亡,但依照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凌某之妻负有清偿责任,鉴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继承人,故认定其在范围内与母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5. 工伤死亡由谁来赔偿

法律分析: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死亡由谁来赔偿

6.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 请问因工伤死亡后的赔偿归谁

工伤死亡赔偿金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

职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补偿,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损失参加分配。仅可以参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扣除办理工伤死亡职工丧事丧葬补助金不足部分之后,下余部分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确定:
一、享有分配权人员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配偶、父母享有分配权,子女死亡的其孙子女有分配权。
二、分配比例
享有分配权的人员,原则上基本均等分配,其中,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员适当多分,妇女儿童适当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请问因工伤死亡后的赔偿归谁

8.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