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汇发【2011】19号文与【2005】75号文的区别

2024-05-09 03:51

1. 求汇发【2011】19号文与【2005】75号文的区别

差别很大,19号文还不仅仅包括75号文的审批。

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1)增加了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
(2)新变化: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3)新变化: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该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不得发生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

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1)新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1)结合了商务部10号文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2)特殊要求: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

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股息、红利、出售股票所得等收入,需要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依法纳税申报之后才能到外汇局办理入账核准。

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全新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05年11月1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2010年59号文的要求,新的文件继续延续了这一要求。将是否有逃汇行为的核查责任交给会计师事务所。
(2)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根据此规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可以转为特殊目的公司。

求汇发【2011】19号文与【2005】75号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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