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2024-05-04 16:04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重点给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种企业”)以更多的优惠。“两种企业”的名单,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按标准分批公布,并颁发批准证书。第二条 对“两种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三条 “两种企业”免交地方所得税。第四条 “两种企业”如使用广州市内生产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出口产品,由企业申请,广州市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所用原材料和零部件所含的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第五条 “两种企业”的外商,用企业分得的外汇利润购买广州市生产的产品出口,可按商品出口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由企业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这部分产品的工商统一税给外商投资企业。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替代进口的产品,如果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类产品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优惠。此类产品视同出口,享受免税优惠。第七条 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替代进口视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任务。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产品出口,如属于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市外经贸委办理一次申领手续。市外经贸委按许可证管理范围发给许可证。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 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第十条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外汇调出方的外汇来源应属于企业的正常外汇收入。外汇调入方的调入外汇应限于支付外商还本付息和分得利润。
  外汇调出方和调入方的成交价格,由双方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先进技术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时,持有留成外汇的主管部门可用部分地方留成外汇协助解决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问题。第十二条 为解决外汇有余而人民币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珠江分行以及其他经过批准的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用现汇(包括贷款外汇)和固定资产作抵押贷入人民币。第十三条 外商投入的投资股金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其自行使用。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为了筹集生产建设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批准,可以在国内发行股票和债券。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不用报批。奖金免交奖金税。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均与国营企业标准一致(目前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7%),可以人民币交缴。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住房可以用合同形式订明,也可以在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解决。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招收合同工、临时工、招工的计划由董事会决定。在广州市区兴办的企业,应招收有广州市区户口的居民。招收非市区居民应经市劳动局批准。企业签订招工合同后,报市劳动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两种企业、免交市政建设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土建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缴交市政建设费。
  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免交土地使用费。“两种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二元五角。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凡未经广州市物价局核准而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第十八条 银行在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时,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对“两种企业”,银行要优先审核和发放其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第十九条 “两种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水、电、油、煤、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以及其它原材料,给予优先提供,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第二十条 成立广州市外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产、供、销服务。该公司进口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由海关作保税货物监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2. 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重点给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种企业”)以更多的优惠。“两种企业”的名单,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按标准分批公布,并颁发批准证书。第二条 对“两种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三条 “两种企业”免交地方所得税。第四条 “两种企业”如使用广州市内生产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出口产品,由企业申请,广州市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所用原材料和零部件所含的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第五条 “两种企业”的外商,用企业分得的外汇利润购买广州市生产的产品出口,可按商品出口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由企业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这部分产品的工商统一税给外商投资企业。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替代进口的产品,如果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类产品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优惠。此类产品视同出口,享受免税优惠。第七条 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替代进口视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任务。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产品出口,如属于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市外经贸委办理一次申领手续。市外经贸委按许可证管理范围发给许可证。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第十条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外汇调出方的外汇来源应属于企业的正常外汇收入。外汇调入方的调入外汇应限于支付外商还本付息和分得利润。
  外汇调出方和调入方的成交价格,由双方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先进技术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时,持有留成外汇的主管部门可用部分地方留成外汇协助解决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问题。第十二条 为解决外汇有余而人民币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珠江分行以及其他经过批准的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用现汇(包括贷款外汇)和固定资产作抵押贷入人民币。第十三条 外商投入的投资股金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其自行使用。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为了筹集生产建设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批准,可以在国内发行股票和债券。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不用报批。奖金免交奖金税。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均与国营企业标准一致(目前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7%),可以人民币交缴。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住房可以用合同形式订明,也可以在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解决。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招收合同工、临时工,招工的计划由董事会决定。在广州市区兴办的企业,应招收有广州市区户口的居民。招收非市区居民应经市劳动局批准。企业签订招工合同后,报市劳动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两种企业”免交市政建设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土建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缴交市政建设费。
  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免交土地使用费。“两种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二元五角。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凡未经广州市物价局核准而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第十八条 银行在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时,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对“两种企业”,银行要优先审核和发放其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第十九条 “两种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水、电、油、煤、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以及其它原材料,给予优先提供,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第二十条 成立广州市外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产、供、销服务。该公司进口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由海关作保税货物监管。

3. 外商到广州投资制造业,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有很多: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属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商直接投资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成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以上是选出的针对外商在广州投资生产摩托车选出的有关条例)
                                                                                              来源:广州引资网

外商到广州投资制造业,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4. 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之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第三条 我省吸收外商投资,遵循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资金融通、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通力协助并提供方便。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三类(详细目录另行公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公布。第五条 今后若干年内,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电力、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长期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汽车、电子、电器的零部件和精密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农业技术工业;优良种苗引进和培育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项目;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各类加工工业项目。第六条 属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纳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建设生产所需资金和国家控制进口的物资予以先以安排;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外,继续给予一定时期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四)合作经营项目可加速折旧回收投资股本,年折旧率一般为20%,高技术和风险性投资的项目可增加至30%;
  (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酌情延长;
  (六)依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新技术生产项目,其产品可优先实行替代进口;
  (七)投资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实行综合补偿。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限制发展:
  (一)省内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已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出口市场有限或出口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
  (二)产品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能力,主要销往国内市场,外汇不能自身平衡的;
  (三)单纯引进装配线,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销,赚取内外差价的;
  (四)加工我国特种工艺美术产品、贵重金属产品的;
  (五)经营旅游和商业服务设施的;
  (六)国家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属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发展:
  (一)涉及国家主权,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除上述三类以外项目,凡不涉及国家和省的计划综合平衡,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解决,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出口的,外商均可投资兴办。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亦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 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办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洽谈、签约和对外履约,以及外商投资者的咨询、投拆等事宜,由各级经贸委(局)归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工作,按不同产业、行业分别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尤其要负起具体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责任,切实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第四条 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按原定审批权限,项目建议书应在三十天内批复,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在三十天内批复,批准证书在十天内核发。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市(地)所属企业由各市(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省属企业由省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并发给证书;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单列城市和海南岛由该地自选审定并发给证书,报省经贸委备案,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加报省特区办备案。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科学办法经营和管理。
  在批准的协议(合同)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选筹措、运用资金,自行安排本企业的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批准内销的部分,除国家统一定价的外,其销售价格由企业自定。
  外商投资企业有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职工的权利,可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免缴奖金税。第六条 要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机构,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正确处理合营双方的关系。企业生产经营上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的人事实排,均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双方管理人员应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各地行政管理机构应予以保障。第七条 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对已注册和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财税部门要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册和财会制度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企业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点,其财务收支应及时汇总反映,企业应对其实财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查帐工作,适时对已注册和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双方出资情况进行验资,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违背协议(合同)的情况,要督促企业限期解决。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要按国务院国发[1986]49号和省政府 府[1986]126号文件精神立即进行清理,凡属违背的应予取消。对不合理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经贸委(局)申诉。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可自行出口;或委托有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销、经销,其出口收汇归外商投资企业,盈亏自负;或交外贸部门收购出口,以人民币结算,外汇分成按国内企业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可接受外贸部门加工订货,扩大生产出口门路;可结合自己的生产条件和销售渠道,接受其他厂商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当地经贸委(局)、省经贸委备案。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外贸政策和出口方向指导。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属于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批准合同(协议)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按实行许可证管理前经批准签订的协议(合同)生产的产品,其出口一律按原协议(合同)执行。以后对列入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须经省经贸委核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口,其质量、档次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能够提高出口售价,为国家多收外汇的,经省经贸委认可,优先发给出口配额。第十一条 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应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协作,相互支持。外资公司可以自行利用外资开设合股企业,也可参股到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所分得的外汇视为完成出口收汇任务。第十二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自办原料基地,可以跨行政区域,采取与国内企业联营方式组织生产,产品可以人民币结算,其中一部分可以外汇结逄,这部分外汇列入本企业外汇成本。

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

6. 广州进出政策

法律分析:过去14天从外地返穗,所有人员尽快主动做一次核酸检测。在没有完成核酸检测前,建议不要参加聚集性活动,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